人民日報:司法體制改革已是“開弓沒有回頭箭”
2014-07-10 06:38:02?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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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矛盾 法官員額動態調整,優先保障審判部門工作需要 我國共有3500多個地方法院,由于分布不均、情況各異,許多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基層一線法官職級低、待遇差、發展空間有限,一些法官為了晉升行政職級,愿意到非審判部門工作,或者擔任領導職務后就不再辦案。”賀小榮說。 對此,《改革綱要》提出: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等基礎數據,結合法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審判輔助人員配置、辦案保障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對法官在編制限額內實行員額管理。完善法官員額的動態調整機制,優先保障審判部門工作需要。完善法官等級定期晉升機制,確保不擔任領導職務的一線辦案法官能夠晉升至較高的法官等級。明確法院審判部門、綜合部門和行政部門人員轉任、交流的范圍、條件和程序。 此外,《改革綱要》提出,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減少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 杜絕審者不判、判者不審 主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由院、庭長簽發 一起案件,只有法官親自聆聽原被告雙方的陳述,親自聽取證人證言,親自查看書證物證,才能從內心形成公正的判斷。然而,多年來,許多案件的結果最終都是法院內部層層審批決定的。這種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做法,一方面不利于查明事實真相,另一方面也導致了辦案權責不明,影響法官辦案積極性。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改革綱要》進一步細化:改革裁判文書簽發機制,主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由院、庭長簽發。要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的職能范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外,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讓法官獨立審判、獨立負責,是否意味著法官的行為不受監管呢?賀小榮認為:“主審法官、合議庭審判責任制與院、庭長的審判監督制約機制并不是對立的。”《改革綱要》提出,規范院、庭長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監督機制,建立院、庭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書入卷存檔制度。依托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與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 在防范冤假錯案方面,《改革綱要》要求,進一步明確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和標準。建立對被告人、罪犯的辯解、申訴和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的機制。健全司法過錯追究機制,統一司法過錯責任認定標準。 賀小榮認為,在抗辯制的庭審過程中,律師的作用舉足輕重。律師的辯護職能發揮得越到位,辯護意見發表得越充分,就越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訴訟權益,越有利于防止冤假錯案發生。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工作機制,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閱卷、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認真對待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回應律師對案件處理的主張和意見。 確保審級獨立原則不受侵害 嚴格規范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條件 法學界、法律界不少人對“省級統籌”有這樣的顧慮:省級法院的權力會不會膨脹?審級獨立有沒有保障?對此,《改革綱要》提出:明確四級法院職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完善提級管轄制度,壓縮個案請示空間。 賀小榮說:“統管只是依托省一級的制度平臺統籌管理,并不是系統內部的‘垂直管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仍是監督指導關系,不是領導關系。通過完善提級管轄制度,壓縮個案請示空間,確保審級獨立;嚴格規范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條件,強化審級監督的糾錯功能;改革法院考評機制,廢止沒有實際效果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違反司法規律的排名排序做法等。這些都可確保審級獨立不受侵害。”本報記者徐 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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