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7月10日電 (張志清)“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成為絕大多數駕駛員朋友們的共識。然而,李某某喝酒休息20多個小時以后開車出了車禍,一檢測仍然是醉駕。重慶大足法院10日通報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 2013年10月24日晚18時許,李某某在重慶潼南縣城與朋友飲酒后,于2013年10月25日16時許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渝C8PXX號小型轎車從潼南縣往永川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大足區205省道73公里+600米處時,與相對方向占道超速行駛的渝C7H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小轎車駕駛員譚某某死亡,李某某本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民警將受傷的李某某送往大足區人民醫院搶救,并提取其血樣送檢,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7.9mg/100ml。 經認定,死者譚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某被法院判決賠償被害人親屬22.6萬元。 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結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法院對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一千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某誤以為自己前一天喝醉酒,第二天開車會沒有影響。孰料,過度的自信給其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自己受了傷,花去醫療費3萬多元;賠償被害人親屬20多萬元;駕照被吊銷了,5年禁駕;還被判處刑罰……可謂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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