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7月11日,上海召開司法改革先行試點部署會。上海的改革試點工作主要包括司法人員分類管理、職業保障、司法責任制和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等內容。
新華社記者 丁 汀攝
在不久前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上,《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等獲得通過。備受社會關注、飽含人民期待的司法體制改革在中央“頂層設計”與地方“先行先試”中起航。
司法體制改革有4個重點: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這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
本報將推出“關注司法體制改革”系列報道,探求基礎性、制度性改革措施出臺的背景、路徑和目標。
——編 者
嚴峻現狀
基層法官檢察官感到壓力大、保障差、晉升慢、職業尊榮感不強
“一會兒座談會開完了,我們還要上街開展創建全國衛生城市宣傳。”今年5月,記者跟隨中央某考察團調研司法體制改革時,一位基層法官說。
長期以來,我國對司法人員實行與普通公務員相同的管理模式,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常常把法院檢察院等同于普通黨政機關對待。“招商引資、拆遷、創衛等黨政機關的任務常常被分配到法院檢察院,不僅牽扯了辦案精力,分散了辦案力量,還常常給當事人造成法院檢察院與政府是一家的錯覺,影響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說。
法官檢察官也更看重行政級別的晉升,而非專業等級的提升。“工作17年了,我還是一名普通科員。如果能當上副庭長,評為副科,工資能上調不少。但法官等級提高一級,工資也就漲幾十塊錢。”一名西部省份基層法官說。根據2007年人事部、財政部確定的法官津貼標準,首席大法官340元,五級法官180元,最高與最低的津貼也只差160元。
但行政職數畢竟有限,導致法官檢察官晉升緩慢,影響他們的工作積極性。2008年至2012年間,廣東省各級法院調離或者辭職的法官超過1600人,其中不乏擁有多年審判經驗的中年法官。壓力大、保障差、晉升慢、職業尊榮感不強被歸結為主要原因。
由于歷史遺留原因,法院檢察院內部,許多行政、后勤人員未通過司法考試,也從不辦案,卻有法官檢察官的頭銜,而一些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年輕干警常常連續兩三年干著打字、裝訂、收發的活兒。
“在許多法院檢察院,行政、后勤部門數和人員數遠遠超過了業務部門數和人員數,投入一線辦案的人數嚴重不足,案多人少壓力不斷增大。”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說。
受行政化的影響,法院院長、庭長承擔了大量行政事務,很難再親自審理案件,于是形成了“提拔一位庭室領導,就少一名好法官”的怪現象。留在審判一線的法官,審判資歷稚嫩。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例,真正辦案的法官審判資歷平均才8年,其中有41.6%的法官任命不滿5年。這對于靠大量審判經驗才能作出科學、縝密判決的法院而言,并非好事。
在檢察系統,行政化的影響也十分明顯。檢察權以“處、科、組”為基本單位運轉,案件辦理三級審批模式廣泛適用,弱化了辦案檢察官的主導地位,影響辦案獨立性,也有違司法的“親歷性”。
地方探索
還經驗豐富、能力突出、專業精深的法官以“應有位置”
“由于沒有建立科學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導致法官人數龐大,而輔助人員稀少,大量與行使判斷權無關的輔助事務也需要法官去辦理,造成司法效率低下,最終形成案多人少與忙閑不均現象并存的結構性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說。
為改變現有司法人員管理模式的弊端,近年來,一些地方進行了改革嘗試。
2013年12月20日,一場特別的選拔考試在廣東佛山中院拉開帷幕——從全市法官中挑選出35名審判長。“只有還經驗豐富、能力突出、專業精深的法官以‘應有位置’,讓他們重掌法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司法公信力不強、權威性不夠等問題。”佛山中院院長陳陟云說。
在這次選拔中,有25名原來各庭室、部門的正副職勝出,與其他10名始終奮戰在一線的優秀資深法官一同,按照“1名審判長+2至3名合議法官+2至3名書記員”的模式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獨立行使審判權。
為了讓院長、庭長們心無旁騖地專司審判,佛山中院還專門為3名管理審判事務的副院長分別配置1名助理,集中管理副院長所管庭室的黨務工作、隊伍建設、廉政建設、聯絡會務等行政性事務。
“做個純粹的法官是我的職業目標。以前當民一庭庭長要管50多號人和幾千宗案件,而且行政性會議又多,確實不易。相較而言,現在更輕松更專業”,競選成功的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長吳健南說。
改革后,在一線真正辦案的法官平均審判資歷大幅提升,審判質量迅速改觀:僅今年第一季度,群眾來信來訪同比下降10.5%。
除佛山外,深圳、珠海橫琴新區也進行了探索。根據《深圳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和法官職業化改革方案》,法官直接作為第四類別公務人員,單獨按照法官職務序列進行管理,以法官等級定待遇。珠海橫琴新區檢察院將檢察人員分成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檢察行政人員三類進行管理,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改革目標
健全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各自單獨的職務序列
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改革綱要針對行政化嚴重的問題,明確了改革路徑,最重要的一條是: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健全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各自單獨的職務序列,適當增加司法輔助人員的比例,讓法官從繁瑣的非審判事務中解脫出來。
“分類管理為落實法官單獨序列、法官單獨薪酬創造了條件。落實法官單獨序列后,要將法官等級做實,讓法官的薪酬與法官等級掛鉤,法官的榮譽與法官等級同步,讓法官朝著高級法官、大法官的目標追求。”王利明說。
“為了確保優秀法官愿意留在審判一線,最高人民法院將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完善法官等級定期晉升機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確保不擔任領導職務的一線辦案法官能夠晉升至較高的法官等級、享受較高的薪酬待遇。”賀小榮說。
與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相配套的是,建立法官員額制度和逐級遴選制度。對此,改革綱要規定,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案件數量等基礎數據確定法官員額,對各級法院法官統一實行員額管理。在省一級成立法官遴選委員會,建立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的工作機制,健全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層法院任職的機制。
在采訪中,一些法院檢察院干部職工反映,調研、信息、統計、司法公開等工作都需要人做,分類管理的改革不能讓綜合部門的人吃虧。應該平衡不同類別人員的關系,讓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職業前景,形成有序科學的工作合力。
“分類管理的要點是分清類與類之間的職責,特別是審判員與法官助理之間、業務管理與行政管理之間的職責邊界,這是責任制的基礎。”王利明說。
一些專家學者還建議,盡快修改《法官等級評定暫行規定》、《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不能因為是高職務級別的行政領導而授予高等級別的法官、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