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4日下午14時52分,臺州溫嶺市城北街道楊家渭村臺州大東鞋業有限公司發生火災,造成16人遇難。 經過調查,火災被認定為一起重大責任事故,直接原因是位于鞋廠東側鋼棚北半間的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鞋盒等可燃物。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劍鋒和股東林真劍被刑拘,包括溫嶺市市長在內的15名相關責任人被追責。 事故發生6個多月后,昨天上午,臺州溫嶺法院公開審理了這一案件。林劍鋒和林真劍兩人被控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違規搭建鋼棚 鞋廠老板涉重大責任事故罪 站在法庭上的林劍鋒和林真劍是親兄弟,哥哥林劍鋒身形壯碩,頭發微禿,弟弟林真劍胖胖的,戴著一副黑框眼鏡。 在出事前,兩人共同經營位于溫嶺市城北街道楊家渭村的臺州大東鞋業有限公司。 生意做大之后,原來的廠房不夠用了,兄弟兩人就擅自在原廠房的東側違規搭建了一個鋼棚作為生產場所。 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鋼棚建好后,兩人沒有按程序主動報請消防部門檢查驗收,企業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為之后的火災發生留下了重大的安全隱患。 “1月14日14時40分,該公司制鞋車間的電氣線路發生故障而引發了火災。火勢借助堆放在車間內的大量易燃物迅速從底樓車間東側鋼棚北半間蔓延到二、三樓車間,過火面積約1080平方米,共造成楊某等16人死亡,張某等多人受傷;廠房、大量設備及產品被燒毀,財產損失達362640元。” 在昨天的法庭上,公訴機關認為,正是由于兄弟兩人貪圖私利,忽視安全管理,為火災的發生埋下了伏筆,因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林劍鋒和林真劍兩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而引發火災,進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弟弟自首情節存在爭議 如何認定成控辯的焦點 在昨天的庭審中,林劍鋒和林真劍兄弟兩人的自首情節成了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 法庭認為,事故發生后,林劍鋒第一時間自首投案,并且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符合《刑法》第67條的相關規定,可以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弟弟林真劍的“自首情節”卻不被司法部門認可。 公訴機關認為,林真劍在火災發生時,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事實上,當林真劍在現場參與救火的時候,已經被警方控制。“既然已經被控制,就不存在投案的說法。” 但林真劍本人表示并不認可這一指控,他當庭解釋,在火災發生第一時間,自己在鞋廠現場并未離開。 “當時確實是有兩個警察過來找我。我還對他們說,我先去幫忙救火,把火撲滅了我就去自首。”林真劍覺得,自己已經向警察透露了自首的意愿,行為和態度都具有自首情節。“所以我懇請法院再重新認定。” 因現場爭議較大,此案沒有當庭宣判。本報通訊員李潔 本報駐臺州記者陳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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