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秘書長:用法治思維管人管權管事
2014-07-28 06:48:37?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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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維處理好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習近平同志指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落實好這一重要指示,關鍵要把好每一起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確保實體正義、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實體正義是程序正義追求的目標,兩者相輔相成。只有運用法治思維把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結合好,才能堅守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確保實體正義。在我國,對一些事情只走程序是不夠的,還要在法律軌道上設法解決實體問題。實現實體正義,關鍵是依法律靠證據。要把證據作為保證案件辦理質量的生命線,嚴格執行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對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供述陳述,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堅持疑罪從無。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裁判處理公正,讓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救濟、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制裁。對窮盡法律手段仍不能完全實現實體正義的,要給予適當補償或救助,盡可能促進實體正義實現。 確保程序正義。程序在法治思維中之所以有特殊意義,在于其有三個重要價值:機會公平、中立公正和權利救濟。正因為此,程序不僅成為保障實體正義的機制,而且成為社會成員實現普遍理性的載體。特別是實體上難以分清對錯或實體正義難以保證時,按照事先設置的公平透明的程序來處理,即使最終結果不盡如人意,人們也會自我釋然、坦然接受。政法機關要肩負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責任,必須把程序正義的要求落實到執法司法全過程,確保中立公正,嚴格辦案期限,落實告知、回避、開庭審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制度,讓社會成員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平正義。 用法治思維處理好法理情的關系,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執法司法活動中,有時會陷入所謂“合法不合情理”“合情理不合法”的矛盾境地。解決這個問題,關鍵是正確理解法理情的內涵,善于用法治思維處理好法理情的關系。 正確理解和把握法治意義上的公理、常情。法律作為人民意志的體現,法治意義上的理是公理,不是歪理;法治意義上的情是絕大多數人公認的常情,不是個別人的私情。公理、常情是構成國法的重要內容,國法是公理、常情必須堅守的底線。司法實踐中,合法公正的判決于情于理都講得通;不合法、不公正的判決于情于理都講不通。只有用法治思維把法理、事理、情理有機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用法律視角和社會視角分析、處理問題。社會事物是復雜多樣、普遍聯系的,評價事物的優劣、對錯、利弊,應綜合各方面因素。運用法治權衡利弊、瞻前顧后、兼顧各方的思維特征來分析、處理問題,才能更好地實現雙贏甚至多贏。從我國司法實踐看,由各種矛盾相互交織、相互影響表現出來的法律問題,往往蘊含著更為深層、復雜的經濟、社會問題,如果單純從法律技術角度去分析、處理,有時難以有效解決,甚至會引發更多問題。法律既有明確的杠杠,也有極大的包容。政法工作者要加深對國情、社情、民情的了解,既善于從法律視角依法辦事,又善于從社會視角處理問題,努力實現執法司法行為最優、執法司法效果最佳。 用法治思維把嚴格公正執法司法與理性文明執法司法結合起來。人民群眾衡量執法司法活動,首先是合法,同時要合理合情。只有準確把握社會心態、群眾情緒,積極主動向當事人說透法理、說明事理、說通情理,做到實事求是、以法為據、以理服人,才能既解開“法結”,又解開“心結”,達到定紛止爭的目的。要規范執法司法言行,推行人性化執法、陽光執法。在當前社會環境下,執法司法人員善于與群眾理性對話,善于與不同意見的當事者協商,是引導社會成員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維護社會秩序義務的重要方式。官民都依法辦事、理性平和,很多矛盾才不會升級激化。 用法治思維管人管權管事,提高政法隊伍建設制度化水平 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政法隊伍,既要端正執法理念、提高執法素質、改進執法作風,又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從制度建構層面,對管人管權管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長遠解決方案,確保權力規范、公正行使,確保隊伍清廉、司法清明。 用制度厘定執法司法權邊界。法治既授予權力,更約束權力。把執法司法權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最重要的是明確執法司法權都由法律授予;沒有法律授權,不得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執法司法行為。要對法律授予政法機關的執法司法權進行全面梳理,清晰界定執法司法人員行使權力、承擔責任的界限。 用制度實現對執法司法權運行的監督制約。執法司法權行使關乎當事人權利,如果缺乏監督,既會影響執法司法公正,也會產生腐敗。要堅持以權力制約權力,健全政法各單位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依法制約的制度機制。正在進行的執法司法責任制改革,一開始設計改革方案時就要注重強化對執法司法權的監督制約,確保權力行使到哪里、監督制約機制就到哪里,最大限度減少權力出軌、尋租的機會。 用制度促進執法司法權公開透明運行。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通過健全制度,確保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都及時公之于眾,以公開促公正、樹公信、保廉潔。把信息化和公開化結合起來,健全執法辦案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機制,做到動態管理、剛性約束,促進執法司法公開、規范、公正、高效。堅持以權利制約權力,拓寬人民群眾依法有序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促進司法公正。 用制度的嚴格執行保障權責一致。有了制度,沒有嚴格執行,就會形成破窗效應。要在執法辦案各個環節都設置“隔離墻”、通上“高壓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約束沒有例外。對違反法律制度的,無論涉及誰,都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能姑息。 (汪永清 作者為中央政法委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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