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祁門縣公安局則表示,雖然繞道回了金字牌派出所,但并沒有耽擱救人:“為了讓一個值班的清醒的民警一塊把他送到醫院里去,因為朱璘身材比較高大,喝了酒的民警再到醫院去肯定是不妥,總體過程是沒有耽擱的。這個時間從出發的地方有調查組調查整個情況,也有監控,高速監控,到醫院路上都有監控。” 5月20號,祁門縣紀委、縣監察局對包括康光輝在內的涉事民警做出處理決定:“一個是金字牌派出所的教導員,一個是閃里派出所所長鄭曉武分別按照黨紀和政紀處理,黨紀就是兩個人都是黨內嚴重處分,行政上都是撤職處理。一個是因為違規超標準接待,另一個是管理隊伍管理不善。” 朱春久說,在朱璘去世之后,他找到祁門縣公安局溝通賠償事宜時才得知有這樣一個處理決定。他認為,這樣的處理結果避重就輕:“用了超標準接待、管理失責來處理肯定是輕的,如果當時用工作期間組織民警飲酒致民警死亡肯定是要從重的,按照公安部5項禁令工作期間組織民警飲酒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對當事人做出開除或辭退的處分。” 此外,朱春久透露,出事當晚1400元的餐費并非閃里派出所支付,而是由他人吃請:“請吃的是他們閃里的公安派出所的一個直接服務對象,賣煙花爆竹的叫陳繼芳的個體戶,那個個體戶老板繼續把這個帳接著,接受質詢,這是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的。” 對此,祁門縣公安局予以否認: 記者:“家屬反映說其他的服務對象也在,有沒有這樣的調查?” 張為民:“不存在,這肯定沒有。” 記者:“咱們怎么確定的呢?” 張為民:“這整個當天情況的調查也是,我們的所長鄭曉武打電話聯系對面的酒店,然后一塊去就餐,沒有其他人一起參與就餐這個情況。” 祁門縣公安局政工監督室主任張為民堅稱,民警們當晚喝酒的時間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違規:“它不是工作日的中午,工作日的中午是禁止飲酒的,有規定。晚上工作結束之后聚餐過程中飲酒是否違規,公安部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隨后,祁門縣公安局卻決定對“不在工作時間”去世的朱璘,給予“因公犧牲”的待遇,對此,張為民這樣解釋:“我們沒有定性的把他說是因公犧牲,只是朱璘去世后,我們非常同情他的父母老年失子,我們從人文關懷的角度再加上當時他的父母情緒比較激動,我們也有所顧慮,當時為了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協商了很長時間,參照某些標準,再加上對涉事民警的民事賠償,我們擬了一個協議,有這樣一個過程。” 最終,祁門縣公安局同意賠償朱璘家人130萬元,包括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贍養費、醫藥費等。但得到賠償金的前提是在一份承諾書上簽字。承諾書上寫明:“自雙方為朱璘善后賠償協議簽字后,朱璘近親屬不再就朱璘事件向有關部門和祁門縣公安局及其所屬民警提出任何形式的申訴主張和賠償要求。”朱璘家屬認為這是為了防止他們向上反映問題: 我們不接受這個承諾書,我們有什么必要跟你承諾呢!協議書上只涉及一個賠償問題,沒有涉及到其他的事,我們協議書上后面定了一條:雙方對朱璘事件今后再無爭議,這一條還不能說明問題嗎?另外還要簽協議書,這霸王條款還得了啊,那都不能做任何的申訴。 祁門縣公安局則聲稱,簽訂承諾書并不是為了用來“封口”: 我們是公安局先來墊付的,然后再向涉事民警追償,這個情況下我們要求家屬承諾放棄對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我們并沒有其他的什么限制家屬的其他法律權益。 目前,黃山市紀檢委對事件啟動了新一輪的復查程序。朱璘一家希望這次的調查至少能給他們一個從沒拿到過的書面報告:“我們要事實真相的報告,對造成我孩子死亡的相關責任人要追究他們的責任。”(記者韋雪實習記者何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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