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吳某(男,21歲,海口人)與陳某是朋友,一天兩人攜槍到村路口處打鳥,不料,裝彈時射釘彈在槍內爆炸,導致陳某身亡。吳某則因非法持有槍支受到刑事處罰。日前,海口瓊山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槍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1月3日8時許,被告人吳某攜帶一支改制鑫凱力牌射釘槍、陳某攜帶一支南山牌射釘槍,到海口市瓊山區舊州鎮道群村新建路口處打鳥。裝彈時,射釘彈在槍內爆炸,陳某因脖子被打中身亡。經鑒定,兩人持有的槍均以火藥產生動力,認定為槍支,具有致傷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依法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柳柯 陳才剛 記者 陳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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