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南陽市中院對省糧食局原局長曹濮生受賄、貪污一案公開進行宣判,兩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9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3月,曹濮生為平息鄧龍要挾在全國“兩會”上揭發其腐敗問題一事,安排下屬單位河南省金地集團和項目合作方重慶財信集團總公司分別出資人民幣400萬元,支付給鄧龍。 2004年至2011年期間,曹濮生利用其擔任新鄉市政法委書記、新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省糧食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68萬元。 南陽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曹濮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利用職權侵吞下屬企業財產,又構成貪污罪。 法院認定被告人曹濮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涉案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東方今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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