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楊洋)8月11日,《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這份修改二稿中,最大的特征是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減,并且處罰的情形細則也有所增加。并且新增條款嚴控高耗能高污染建設項目,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的污染控制。 嚴控高污 市區已建重污項目該搬則搬 修改二稿中第四十四條為新增條款,當中明確,廣東將嚴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項目的建設,在珠江三角洲區域內,不得新建、擴建煉化、煉鋼煉鐵、焦炭、有色冶煉、化學制漿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并嚴格控制印染、電鍍(含配套電鍍)、制漿造紙、鞣革、鉛酸蓄電池、陶瓷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的建設。 此外,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已建的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和燃煤電站,應當建設配套脫硫、脫硝和除塵等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的措施。 按日加罰 責令改正第二天起就“受罰”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在修改過程中,“按日加罰”被認為是最大的“殺手锏”,對環境違法行為具備較大的威懾力。修改二稿中將原本逾期則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明確為:“第九十五條按日加罰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修改二稿中還明確提出了“代履行”的概念,即排污者被責令限期履行消除污染的義務后,若“排污者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排污者承擔。” 建筑施工 建筑物料垃圾應密閉運送 修改二稿中增加了“違法使用污水、污泥法律責任”和“建筑施工污染法律責任”,前者擬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超過農業灌溉標準和水產養殖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和養殖,或者將有毒有害的污泥作為農用肥料使用的,由農業或者漁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施工方面,修改二稿列出施工工地三種未達到要求的情況,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包括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未及時處理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閉方式運送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或者拋擲、揚撒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等等。 如何提意見 郵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規處(地址:廣州市中山一路64號,郵編:510080) 郵箱:xzfgc@gdrd.cn 傳真:020-37866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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