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澤廷:健全中國反壟斷執法體系亟待解決四個問題
2014-08-21 17:59:28??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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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反壟斷執法機構與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關系 有必要統籌規劃一般反限制競爭與反壟斷執法的關系,防止兩者交叉重疊而導致爭權或推諉扯皮的現象,有必要通過行政法規統一規范和細化反限制競爭和反壟斷執法職能的整體布局,避免職能部門自立規則引發職能不明確或沖突、重疊的問題。尤其是要厘清反壟斷執法與司法機構、行業監管機構的職能關系。在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設中明確反壟斷執法職能的統一化,劃清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的職能邊界,防止行業監管機構干擾或阻礙反壟斷執法的推進,并應賦予其積極配合反壟斷執法的相關義務。可適當借鑒德國在電力、燃氣、電信、郵政、鐵路、網絡方面競爭法執法職能的安排機制,可適當賦予這些領域的監管職能部門以部分競爭執法職責,以創造有效的競爭。 強化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有中國特色的行政性壟斷的執法職責 我國現行《反壟斷法》還存在不足之處,現有的規制難以解決有中國特色的行政性壟斷難題。我國國經濟體系保留了廣泛的行政特許和行政審批機制,各行業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現象比較突出,這些規范性文件為行業性壟斷和連接、強化局部性壟斷利益集團起了催化作用。行政壟斷問題將是具有中國特色且長期存續的問題。行政性壟斷不僅帶來特定的壟斷經營行為,更嚴重的是它會帶來制度性的壟斷,從而普遍性滋長和培育壟斷主體和壟斷經營行為。如能源、鐵路、電信、鐵路、水電氣供應、煙草等均易于出現行業性的壟斷主體和壟斷行為。為此,《反壟斷法》需要進一步地完善,同時在反壟斷之機構職能建設有必要強化行政性反壟斷的執法,并有必要在權限是賦予更有針對性的職權,包括對行政機構及其人員采取相關的措施和責任追究等,方能確保反壟斷調查和處理的有效。 在強化反執法機構職責的同時,進一步細化反執法的程序規范 在總結近年來反壟斷執法經驗基礎上,盡快以國務院法規的形式規范反壟斷執法的程序,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執法機構的調查權,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配合調查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實務中一些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往往以涉及企業商業秘密而拒絕配合或消極配合,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另一方面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執法機構的調查、聽證、當事人申辯、處罰告知及強制執行等方面的程序規則,既便于執法者充分履行職責,也有助于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有必要進一步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取證權力,尤其是面對中國特色的行政性壟斷問題,有必要借鑒美國等的經驗,進一步強化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和處罰權。 (李澤廷作者簡介:法學博士、應用經濟學博士后,清華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曾在人民日報等報刊發表經濟學、法學論文近150多篇,專著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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