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臺州8月22日電 (見習記者 謝盼盼 實習生 吳洪 通訊員 林靜)2歲幼童不慎掉入池塘溺水身亡,父母將當?shù)卮逦瘯嫔戏ㄍ?,要求其承?0%的責任。記者22日從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獲悉,這起生命權糾紛案已審結,父母監(jiān)護失責被認為是導致溺水事故的原因,村委會沒有過錯,依法駁回原告訴求。 2011年春節(jié)后,云南人徐某夫婦帶著2歲的兒子小貝(化名)一起來到黃巖務工,租住在院橋鎮(zhèn)高洋村。由于小貝還小,妻子董某一直留在家里照看兒子。 村里有口歷史形成的水塘叫百畝池,就在徐某住處屋后,當?shù)卮迕駷橄礈旆奖?,自發(fā)在池邊修建了水泥預制板、防雨棚,并在池邊設有“近水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標志。 2012年9月9日下午3時許,董某帶著小貝到池塘邊洗衣服,洗完后,董某喊小貝一起回家,晾好衣服后,她才發(fā)現(xiàn)屋里屋外不見小貝身影,慌忙尋找。后來,村民在池塘邊發(fā)現(xiàn)小貝的腳,把小貝打撈上來時已溺水身亡。 于是,徐某夫婦一紙訴狀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認為村委會對本村集體所有的百畝池疏于安全管理,在修建洗滌設施時也未對百畝池修建任何安全防護設施,也未設置安全獲救標志,對小貝之死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村委會賠償小貝溺水身亡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的20%,即6.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徐某夫婦監(jiān)護失責是造成小貝死亡的原因,村委會沒有過錯,依法駁回原告訴求。 經辦法官解釋,本案百畝池系歷史上形成的水塘,固有的危險性是存在的,以農村現(xiàn)有的經濟、技術條件危險性難以避免。若要求池塘所有人、管理人必須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缺乏法律依據(jù),也有可能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小貝溺水身亡的百畝池系非供游玩的開放性場所。百畝池附近村民為洗滌方便,自發(fā)集資在百畝池邊修建了水泥制板、防雨棚,村民的行為并未增加池塘的危險性,村委會未從中牟利,也沒有過錯。 法官還表示,事故發(fā)生時,小貝不滿3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周圍環(huán)境中存在的危險缺乏基本的辨識能力。作為小貝的法定監(jiān)護人,徐某夫婦在該村生活了一年半,應當注意到百畝池對于小貝的危險性。董某沒有工作,卻未對小貝進行照看,致使小貝完全脫離監(jiān)護,掉入百畝池中。(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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