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將人撞傷,司機把傷者抬到車上后,沒有選擇送醫救治,而是把傷者拉到偏遠處,拋棄在路邊。原本一起交通事故,卻因這個舉動讓案件性質發生了變化,從交通肇事變成故意殺人。 昨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司機屈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指控 撞人后將傷者帶離現場 遺棄路邊致死 現年49歲的屈某是登封市一名農民,為了營生,他開著一輛黑色奧迪車在登封市區跑“出租”。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2月27日19時許,屈某駕車行至登封市守敬路與潁河路交叉口時,將被害人曹某撞倒,屈某當即和乘車人李某將曹抬至車上。 后屈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并將曹遺棄在登封市白坪鄉寨東村通往徐莊鎮的公路邊,致曹某死亡。經鑒定:曹某系頭部遭受較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今年1月3日,屈某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在接受訊問時,屈某承認,當時他想著把曹某拉到別處扔到路邊,能逃避過去就逃避過去。 法院查明,因汽車后排座上有血跡,當晚,屈某回到老家把座套拆下來并在院子里焚燒掉了。 爭論 是交通肇事還是故意殺人? 庭審中,屈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辯稱,屈某的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且屈某主觀惡性小,系初犯,又是殘疾人,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屈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規定的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宣判 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 昨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登封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 在對屈某量刑時,法院考慮到應與直接采用暴力手段構成的故意殺人犯罪有所區別,另外,屈某無違法犯罪前科,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鄭州中院判決屈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屈某賠償被害人曹某的丈夫和子女各項損失共計46.6萬余元。 本案主審法官提醒,當發生交通事故時,要及時報警,并積極救治傷員,切不可心存僥幸,釀成大錯。駕車逃逸或遺棄被害人都是不可取的,那樣只會加重處罰。 (線索提供:陳朋濤 王新茹)河南商報記者 趙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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