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不公引公眾普遍不滿 學者:工會制存缺陷
2014-08-25 08:07:40? ?來源:半月談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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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責無旁貸,該做的事情很多 在初次分配領域,政府需要承擔必要的責任。首先,在推進市場化改革進程中,進一步完善市場體系,離不開政府的作用。我國的商品市場體系基本建立起來并且發揮積極作用,但是生產要素市場仍是不完善的,存在著較為嚴重的行業壟斷、市場扭曲和分割,以及過多的政府干預。這不僅導致了生產要素配置上的低效率,而且會帶來嚴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對于資本市場來說,在一些高盈利行業和領域仍然存在著國有資本的壟斷和對民營資本的排斥與阻礙,從而導致了壟斷行業人員和高管人員收入高出市場工資水平及其行業間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 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也是不完善的,存在著城鄉勞動力市場分割,就業中的身份歧視,性別歧視,“拼爹”現象,工資支付中的“同工不酬”問題仍是處處可見。這無疑帶來了就業者之間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我們的土地市場問題更多,在一定程度上說我們還沒有真正的土地市場,而土地市場的形成是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建立有效的土地市場涉及土地制度改革、產權保護、土地交易市場完善等一系列問題,而這些問題只能由政府推動解決。 其次,在初次分配領域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同樣離不開政府的作用。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工資收入的正常增長是與工資談判機制分不開的。國內學者近幾年也在積極呼吁建立工資談判(協商)機制,但是進展不大,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缺少工資談判(協商)機制所需要的制度環境,特別是工會制度的缺陷。工資談判(協商)機制能夠保障工資合理增長的前提是,參與談判的工人代表能夠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我們現有的工會制度還做不到這一點。而改革工會制度,只能是政府的責任。 最后,對于一些不利于收入分配公平的制度和政策也需要政府加以改革和調整。當前人們期待的戶籍制度改革和養老制度改革是很好的例子。 相比來說,政府在再分配領域可以做的事情更多。有學者做了再分配前和再分配后的收入差距的國際比較,一些發達國家在再分配前后,基尼系數能下降20個百分點,而我國下降不到5個百分點。這個幅度應該說是非常小的,說明我們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的作用有限。說到收入再分配政策,它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通過稅收的手段調節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二是通過轉移支付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 這樣來看,政府在再分配領域是可以大有作為的。第一,提高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現在我國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非常有限,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稅收結構的不合理,其中主要表現為直接稅比重過低而間接稅比重過高,而前者是有助于縮小收入差距,后者卻是有助于擴大收入差距;二是個人所得稅只是一種工薪稅,實際上是對工薪階層的征稅,對那些具有其他收入來源的人群收入起不到有效的調節作用。因此,需要對稅收結構加以調整,增加一些有助于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同時減少間接稅的比重。調節收入分配的稅收有許多種,其中房產稅和遺產稅值得考慮。 第二,增加對低收入和貧困人口的轉移支付力度。雖然我們已經建立了一個覆蓋城鄉的龐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每年從中獲益的人口超過了7000萬,但是其保障水平還是偏低的。特別在農村地區,保障標準定得很低,使得低保制度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因此,須不斷提高低保標準并實現“應保盡保”。此外,我國轉移支付的種類偏少。例如西方國家普遍實行的兒童營養補貼、殘疾人補貼、老年人津貼被認為是重要的調節收入分配的手段,在我國卻沒有。因此,在轉移支付方面,政府可以不斷增加針對特殊人群和弱勢人群的福利項目,以縮小他們與其他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 第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縮小保障水平的差距。迄今為止,我國已初步建立了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障制度和醫療保障制度。然而這兩種保障制度都有一個共同的問題,即不同人群享有不同制度,制度之間有著明顯的保障水平的差異。從長期來看,一種保障制度,分為不同類別和等級,而類別之間存在較大待遇差別,顯然是不可持續的。對這個問題的解決只能是政府的責任。 第四,努力落實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雖然這個目標已得到了全社會的認可,但是現實情況還相差甚遠。過去的經驗表明,在公共服務提供方面,僅靠市場機制是不夠的,政府的作用應該更大。第五,加大扶貧力度,讓窮人看到希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扶貧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仍有數量不少的貧困人口。他們長期陷于貧困陷阱而不能自拔,幫助這些貧困人口的脫貧也是政府的職責。(北京師范大學收入分配研究院執行院長李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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