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訴法修改進入二審 “告官不見官”有望破解
2014-08-25 16:24:19?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瑜輝 |
分享到:
|
中新網北京8月25日電 (記者 蔣濤 郭金超)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25日第二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其中新增規定有望破解這部“民告官”法律面臨的“告官不見官”的尷尬。 行政訴訟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去年12月23日,該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第六次會議審議,成為23年多來對該法的首次“動刀”,涉及立案、審理、執行等多環節。 輿論對該法首次修正聚焦在政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若書寫起訴狀有困難,可口頭起訴;異地管轄,減少干預審判;不執行法院判決,可拘留行政官員等方面。此次二審稿進一步細化相關條款。 在可訴范圍方面,原規定為“具體行政行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25日在向大會作說明時認為,當時用這一概念針對的是“抽象行政行為”,主要考慮是限定可訴范圍。有專家提出,有的法院據此設定標準,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客觀上造成“立案難”。此次二審稿將“具體行政行為”統一修改為“行政行為”,解決這一問題。 行訴法是“民告官”的制度,但在實踐中卻往往面臨“告官不見官”的尷尬。有的案件只有律師代理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此次二審稿增加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也可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根據原立法設計,行政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即不會成為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就會成為被告。有專家指出,實踐中復議機關為了不當被告,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現象比較普遍。李適時認為,這導致行政復議制度未能很好發揮作用。此次二審稿作出修改,明確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共同作為被告。 在一審稿中,“紅頭文件”等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應當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對此,二審稿中改為,“應該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有意見認為,現行行訴法規定法院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行政機關明顯不合理的行政行為,沒有規定法院可以判決撤銷,不利于解決行政爭議。對此,二審稿在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的行政行為情形中,增加一項“明顯不當的”情形。(完) |
相關閱讀:
- [ 03-05]重修行訴法破解民告官難
- [ 12-26]人民時評:約束權力,行訴法為權利撐腰
- [ 12-26]約束權力,行訴法為權利撐腰
- [ 12-25]行訴法修改:異地管轄解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之困
- [ 12-25]行訴法啟動首次大修 意破“民告官”困局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