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2014-08-25 17:27:31?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瑜輝 |
分享到:
|
中新網北京8月25日電 (記者 郭金超)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中國現行廣告法于1994年制定,該法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等5類媒介發布煙草廣告,并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在此基礎上,廣告法修訂案草案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了更嚴格的限制。關于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草案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對于禁止設置煙草廣告的公共場所,草案予以擴大,增列禁止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同時,草案明確規定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草案還列舉了煙草、酒類廣告的“不得”情形,規定此類廣告應當符合的要求。如草案規定,煙草、酒類廣告不得出現吸煙、飲酒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義或形象;不得誘導、慫恿吸煙、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煙、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等。 此外,草案規定,發布煙草廣告,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經批準發布的煙草廣告中應當標明“吸煙有害健康”字樣。(完) |
相關閱讀:
- [ 06-10]廣告法不應給煙草廣告留后門
- [ 06-10]41學者吁再修《廣告法》條款 全面禁止煙草廣告
- [ 02-27]《廣告法》“借法執法”難禁垃圾廣告
- [ 02-27]《廣告法》修訂案“未經同意不得向手機發廣告”條例引熱議
- [ 02-24]《廣告法》“借法執法”難禁垃圾廣告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更多>>視頻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