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規定(草案)》第二次面向社會征求意見。這部法規草案在保護老年人權益方面作出了多項規定,其中包括禁止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這一規定引發熱議,有人認為法律之手不該介入家務事(8月25日《新華每日電訊》)。 關于“啃老”現象的原因及其是非曲直,此前人們已多有討論,此處不贅。需要明確的是,“啃老”并不是純粹的家務事,更不是純粹的道德問題,法律之手適度介入是必要的,但前提是“適度”,不可缺位亦不可越位。 我們來看杭州市擬立法禁止“啃老”的具體條文:“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顯然,條文所禁止的是成年子女主動的“啃老”行為,至于老年人主動向成年子女提供經濟資助,則不在禁止之列。 但在現實中,主動“啃老”其實也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強求”父母提供經濟資助,如果父母不肯,仍然不依不饒,耍賴皮甚至威脅強迫;另一種情況是“請求”父母提供經濟資助,如果父母不肯,那便作罷。就第一種情況而言,這種強制性“啃老”涉嫌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理當被法律所禁止。第二種情況,比如成年子女購買住房,請求父母給予資助,而父母也愿意出錢,這種情況雖也屬于“啃老”,但于情于理都不算過分,甚至是人之常情,不應該被法律所禁止。 而在杭州市擬定的條文中,“成年子女不得……要求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中的“要求”究竟何指,并不是特別明確,似乎既包括“強求”也包括“請求”,沒有將兩種情況作出嚴格區分。在這方面,《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對于“啃老”的規定就要合情合理得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立法禁止“啃老”的良好初衷值得肯定,但要考慮到“啃老”現象的復雜性,尤其要考慮到中國人的傳統家庭倫理,對不同的“啃老”現象作出嚴格區分,然后在立法上“對癥下藥”,劃出明確而合理的法律界限。基于當前的國情和傳統家庭倫理,我認為立法禁止“啃老”的法律界限就在于父母愿意不愿意。老年人對自己的收入及財產享有處分的權利,他們可以容許子女“啃老”,也可以拒絕子女“啃老”,前者應被法律所允許,后者應得到法律的支持。晏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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