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燃油補貼 為了化解國內成品油價格不斷上漲給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帶來的經濟壓力,自2006年開始國家對公益性行業特別是農村客運經營者給予財政補貼。 2006年以來,由于國際燃油價格調整,引發國內漁業生產成本的上漲,國家出臺了漁業燃油補貼優惠政策,規定同時具有船員證、捕撈證、船舶登記證、檢驗證,且四證與實際相一致的漁民及漁業養殖戶,根據船舶的功率可享受國家補貼。 “在政策性補貼的領域,虛報冒領、挪用補貼的行為并不少見,而且窩案串案居多。”在《法制日報》記者連日的調查采訪中,多名基層檢察官向記者反映了這樣的問題。 以不為人熟知的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為例,《法制日報》記者在中部地區某市的檢察院采訪時了解到,當地反瀆部門偵破了兩起窩案串案,涉案金額高達800余萬元。 明罰暗補違規發放燃油補貼 2006年,農村客運燃油補貼政策開始在上述中部某市的一個縣實施,為此,縣交通局成立了專門的補貼領導小組。 2007年,縣交通局制定了農村客運燃油補貼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由縣交通局下轄的交通運輸分局具體實施。2007年以來,這項工作一直由交通分局副局長具體負責。 農村客運燃油補貼政策的對象是在農村道路營運的客運車輛,一般為20座以下客車,有運營資質。 2007年9月,交通分局副局長經過篩選,制定出這個縣農村道路客運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匯總表。 匯總表經當時具體分管此項工作的縣交通局黨委副書記簽批后,即上報財政,并由交通分局副局長依據匯總表進行兌付發放,其中包括5輛35座以上“短線長跑”的客車。 上述某市反瀆局局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所謂“短線長跑”,即表面領取了鄉鎮短線營運手續,但并不在農村道路營運,實際從事跨縣、市長途客運。 經過實地調查后,辦案人員通過交通運輸分局調取相關資料進行比對研判。 “農村的路一般都是很窄的,我們的偵查員在縣里偵查時發現,如果是35座上以的客車,很難在路上跑開,這里面一定有問題。”這位反瀆局長說。 事實上交通分局副局長也知道,這5輛車不在農辦線上運營,不符合農客燃油補貼政策,卻仍然登記造冊,發放燃油補貼。 2009年我國開始實行費改稅,交通分局副局長向縣交通局黨委副書記匯報“短線長跑”情況如何處理。縣交通局黨委副書記說,這種車本不該領取油補,鑒于他們證照齊全,對他們進行處罰后可發放油補,并要求交通分局副局長讓車主寫一份經營承諾書,表明不實際跑農班線,愿意接受處罰后就可以領取油補。 此后,在每次發放燃油補貼前,交通分局副局長就召集會議研究確定要處罰的“短線長跑”車輛,然后根據座位大小罰款,車主交完罰款后再領取油補。 根據縣交通局內部規定,這些罰款70%返還交通分局,30%留縣局里統籌使用,這30%被交通分局作為征管人員的加班、午餐等相關補助予以發放。 據初步統計,2009年至2013年,這個縣的交通分局共征收“短線長跑”車輛行政處罰款39萬余元,為不符合政策的車輛騙取國家專項補貼資金347萬余元。 填虛假材料騙漁業燃油補貼 “查辦完上述這起燃油補貼領域窩案串案后,我們總結了經驗,之后,指導另一縣的人民檢察院對這個縣水上燃油補貼發放情況進行外圍初查。”上述反瀆局長說。 有了此前的經驗,檢察院辦案人員成功查辦了縣畜牧水產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站長等3人,通過虛假船只套取燃油補貼的特大案件。 據了解,縣畜牧水產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站長負責漁政、漁船檢驗、漁業燃油補貼申報等工作。 某漁場老板在得知國家政策后,找到有關領導,獲得1300瓦的補助。之后,漁場老板順利辦理了相關的證件,但這些證件與漁場實有船只的情況無一相符,縣漁管站站長等人對這個情況很清楚。兩年后,漁場老板又找到某領導,加辦了300瓦的證件。 依據燃油補貼政策,漁業養殖場船舶實際情況與船舶證件(書)不符,是不能獲取國家漁業燃油補貼的,可縣漁管站站長依然填寫了虛假的船舶登記證、檢驗證等相關證書和虛增船舶的相關證書,為漁業養殖場申報國家漁業燃油補貼。 2006年至2012年間,某漁業養殖場每年按辦理的證件申報漁業補助。縣漁管站站長明知申報材料與漁業養殖場實有船只不相符,卻不對申報材料予以審核,直接上報至有關單位,導致某漁業養殖場違法領取漁業補助高達491萬余元。 此外,縣漁管站站長還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漁業養殖場老板的賄賂8萬元。 燃油補貼監督檢驗“閉門造車” 由于國家政策性補貼領域關聯性強,盡管各項補貼分散在每個不同的領域,但是騙取補貼以及瀆職犯罪都有一定的共性,比如審核不嚴,權力過于集中,疏于監管等。 以漁業燃油補貼為例。漁業燃油補貼申報、審核權限主要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權力的過分集中,導致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發生瀆職、腐敗現象,就會出現大筆資金不正規發放。 在安徽省采訪時,安徽省某基層檢察院的偵查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查辦的案件中,個別經辦人員思想認識存在偏差,認為上面濫用職權給定指標,下面照辦不為罪。他們甚至認為,既然騙取燃油補貼的不法分子已領取油補,因此在編造的燃油補貼檔案、漁船檔案上簽字的行為不屬于違法犯紀。 由于宣傳力度不夠,一些漁民對涉農補貼內容不完全了解,大部分漁民除了知道燃油補貼的領取方式外,對于補貼款的性質、發放對象、標準、時間、核定監督程序等都不是很清楚。 “漁民在喪失知情權的同時,也就喪失了對補貼發放的監督能力。”這位偵查人員說。 安徽省一位反瀆局局長對這一點也深有同感,她表示,由于信息不對稱,很難依靠群眾來監督、舉報補貼領域的瀆職行為。 參與辦案的上述偵查人員還發現,按照國家規定,對漁民機動漁船要實地登船檢驗,檢驗工作要嚴肅認真,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規定都形同虛設,檢驗工作也只停留在辦公室“閉門造車”。 這位偵查人員這樣總結漁業燃油補貼領域瀆職犯罪的特點: 犯罪手段簡單,但隱蔽時間長; 漁業燃油補貼領域瀆職犯罪的作案手段主要是:一些掌握申報、審批實權的行政部門主管人員通過幫不法分子虛構“漁船檢驗證”、“漁船登記證”、“捕撈證”、“船員證”這四證來騙取“油補”款,然后再偽造漁業燃油補貼檔案,以應付上級對油補工作的檢查; 社會影響面廣,危害結果大。國家工作人員瀆職失職,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影響了國家惠民政策的落實,直接侵害了廣大漁民合法利益,造成該補貼的未補,不該補的卻補了。 “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及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要以適當的方式,對國家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發放進行全程監督。”上述偵查人員說。 記者手記 在騙取燃油補貼的案件中,瀆職特征很明顯。少數工作人員的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等手段騙取燃油補貼。 其實,在每項國家補貼政策出臺之時,商務部、財政部等牽頭部門都會強調,嚴厲打擊“騙補”行為,對發現問題的企業進行從嚴處罰。國家每發放一項補貼,都有很詳細的規定。可是,依舊有不符合國家補貼政策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披上“合法”外衣申請補貼,依舊有經辦人員擅自批準不符合國家補貼要求的單位享受國家補貼。 如果相關部門能夠盡職盡責,各級財政部門、農委、漁業局等監管部門以適當的方式,定期對“油補”發放工作進行抽查,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騙補”的行為。(記者廉穎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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