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錢遭遇吞卡,男子余某酒后一怒之下,竟然將ATM機砸壞,自己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昨天在海淀法院當庭受審,面臨刑罰。 今年40歲的余某是一家文化傳播公司的經(jīng)理,碩士文化。據(jù)公訴人指控,去年11月2日18時許,被告人余某在海淀區(qū)上地數(shù)字傳媒大廈,酒后用方磚將北京農(nóng)商銀行上地支行的自助存取款機器砸壞,經(jīng)鑒定,被砸壞的自助存取款機器的修復(fù)價值14360元。 公訴人當庭宣讀了證人周某的證言。周某當時看見一男子在數(shù)字大廈用交通堆筒和人造大理石桌面,將ATM機屏幕砸壞,砸ATM機時致自己受傷,并抗拒到案。 另一位證人趙某也在證言中稱,報警器響后前去查看,發(fā)現(xiàn)一男子的銀行卡被ATM機吞了,就告知對方報警也不能立即取卡,明天早9點來銀行。但該男子情緒激動。趙某巡邏一圈后,發(fā)現(xiàn)該男子彎腰撿東西后,進ATM機門里砸ATM機,將屏幕砸壞。趙某報了警,該男子被帶上警車,但不配合,而且打了警察。警察和銀行保安一起將其制服。制服過程中,該男子臉部擦傷。 公訴人認為,余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他如實供述罪行,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余某的辯護人提出,余某犯罪造成的損失較小,且賠償了損失,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因余某是在酒后沖動下犯的罪,主觀惡性小,又是初犯偶犯,因此建議適用緩刑。 法庭上,余某一臉陰郁地稱“十分后悔”,“我家的老人孩子都需要我的照顧,由于我的一時沖動,給我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傷害,請對我從輕處罰,讓我早日回家。” 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此案未當庭宣判。(記者林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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