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4-08-31 16:59:33?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王瓊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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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 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4年8月2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李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以下簡稱“行政長官報告”)。8月18日,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議程,并委托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聽取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和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同時征求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8月26日,常委會分組審議了行政長官報告。 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2007年12月29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該決定還重申了香港基本法及其解釋的有關規定,即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2017年的臨近,現在需要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作出決定。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報告,是必要的,也是及時的。行政長官報告全面、客觀地反映了香港社會有關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和訴求,既反映了共識,也反映了分歧,是一個積極、負責、務實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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