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4-08-31 16:59:33?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王瓊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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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系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關系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防范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源于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于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中央在制定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時就明確提出了“港人治港”的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回歸十七年來,香港社會仍然有少數人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缺乏正確認識,不遵守香港基本法,不認同中央政府對香港的管治權。在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香港社會存在較大爭議,少數人甚至提出違反香港基本法的主張,公然煽動違法活動。這種情況勢必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治,損害廣大香港居民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損害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必須予以高度關注。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負有憲制責任,有必要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作出規定,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確保行政長官普選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規定的正確軌道上進行。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為,盡管香港社會在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問題上仍存在較大分歧,但社會各界普遍希望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為此,根據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可同意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同時需要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核心問題作出必要規定,以利于香港社會進一步形成共識。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不作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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