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4-08-31 16:59:33?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王瓊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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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并認真考慮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和行政長官報告提出的意見,委員長會議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現就草案的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 根據香港基本法和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案第一條規定:“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這一條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草案采用“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的表述,表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及以后各任行政長官都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進一步提出:“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草案第一條的規定,明確了2017年及以后各任行政長官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 第三,香港社會對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已經討論多年,形成了四點共識,即:香港社會普遍期望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普遍認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普遍認同成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對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愛國愛港。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選舉采用普選的辦法,符合香港社會的共同意愿。 二、關于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的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對行政長官普選已經作出比較明確的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草案第二條對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作了以下規定: (一)關于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草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按照這一規定,將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應沿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的辦法,并維持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現行有關委員產生辦法的規定。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從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看,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廣泛代表性”的內涵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的內涵是一致的,即由四個界別同等比例組成,各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法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委員。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關于“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的規定,指明了提名委員會與選舉委員會在組成上的一致關系。鑒于香港社會對這個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為正確貫徹落實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必要作進一步明確。 第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咨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香港回歸以來行政長官的選舉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能夠涵蓋香港社會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體現了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提名委員會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建,既是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的要求,也是行政長官普選時體現均衡參與、防范各種風險的客觀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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