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日電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結構趨向平衡,依法嚴厲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衛生計生委會同公安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別結構平衡,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是指除經醫學診斷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等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以外,所進行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條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工作應當納入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各級衛生計生、公安、工商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查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違法行為的協調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共同實施監督管理。衛生計生、工商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胎兒性別鑒定、人工終止妊娠以及相關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監管并組織、協調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查處工作; (二)負責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準入和相關醫療器械使用監管,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執業規范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三)負責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管理,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及時準確地錄入新生兒出生、死亡等相關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涉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阻撓衛生計生、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工作人員依法查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七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含有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內容的廣告實施監管,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八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與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相關的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藥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實施監管,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九條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實施。 第十條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醫療保健機構組織3名以上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集體審核。經診斷,確需人工終止妊娠的,由鑒定機構為孕婦出具醫學診斷報告,并通報當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 第十一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四)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工作場所設置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醒目標志。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執業醫師法》和超聲診斷、染色體檢測、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管理等相關制度。 第十三條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應當在手術前查驗、登記受術者身份證明,并及時將施術情況通報當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 第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發生新生兒死亡的,應當及時出具死亡證明,并向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等部門報告。 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其父母應當在48小時內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報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應當予以核查,并報告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其中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終止妊娠藥品目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國家衛生計生部門制定發布。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只能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藥品批發企業或者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時,應當嚴格查驗購貨方資質,并按規定做好銷售記錄和藥品電子監管碼核注核銷。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終止妊娠的藥品,僅限于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的醫生指導和監護下使用。 經批準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進記錄,并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檔案。 第十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實行電子監管碼管理。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電子監管碼管理制度,并在相關醫療器械使用說明書中注明禁止用于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醫療器械銷售企業銷售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應當核查、登記購買者的使用資格證明,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不得將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銷售給個人和不具有使用資格的單位。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教學科研機構購置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可用于鑒定胎兒性別的醫療器械時,應當提供機構資質原件和復印件,交銷售企業核查、登記,并將所購醫療器械的型號、編碼、數量等信息報當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對發布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廣告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對違反規定利用相關技術為他人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機構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理;對醫療保健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對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縣級以上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出具虛假的醫學需要的人工終止妊娠相關醫學診斷意見書或者證明,制作虛假手術記錄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的醫學需要的人工終止妊娠相關醫學診斷意見書或者證明,制作虛假手術記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進記錄,未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檔案的,由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療、保健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購置可用于胎兒性別鑒定的設備不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未查驗購藥者的資格證明或未作銷售記錄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對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實行電子監管碼管理的; (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將超聲診斷儀、染色體監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銷售給無購買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的; (三)藥品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經批準實施人工終止妊娠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的; (四)未經批準生產、批發、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 第二十六條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孕婦,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 年 月日起施行。2002年原國家計生委、原衛生部、原國家藥品監管局聯合發布的《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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