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山9月4日電 (葛寶華)9月4日,昆山法院環境保護合議庭一審審結首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三名被告為求私利,傾倒百余噸有毒化工殘渣,致約1900平方米土地遭到污染,造成380余萬損失,均被依法判處四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年中,昆山警方接到環保部門線索,稱有人向淀山湖鎮垃圾填埋場傾倒疑似具有污染的化工廢料。7月25日,警方在淀山湖鎮等地抓獲污染環境嫌疑人張某、林某、朱某。經審查,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張某、林某、朱某以營利為目的,向昆山市淀山湖鎮垃圾填埋場西北角傾倒百余噸有毒化工殘渣。案發后,經江蘇省固體有害廢物登記和管理中心鑒別分析,該固體化工廢料含有大量苯類有毒化學物質,屬于危險廢物,且苯類有毒化學物質會對水質、土質造成污染,且不可分解。經初步評估,約有1900平方米土地遭到污染。 昆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林某、朱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害物質,致使財產損失人民幣380余萬元,后果特別嚴重,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朱某均能當庭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庭上,三名被告深表后悔。 據悉,此案件是蘇州市推行“三審合一”(指將涉及資源環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集中到行政審判庭統一審理)集中管轄以來首例進入刑事審判程序的污染環境案件。此前,資源環境類違法行為的入刑率較低,在蘇州歷史上僅有2起案件。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標準,降低了入刑門檻。由此通過依法從重處罰,增加違法成本,提高相關企業和個人的環保法治意識。(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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