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設備成了違法建筑 據了解,淥渚鎮政府曾于今年4月17日向“俞火洪”下發過《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其中稱:經查證,你戶(單位)位于山亞村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或未按村鎮規劃許可證建設,該建筑物屬違法建筑。通知書責令其對違法建筑進行自拆。在此后的5月24日,鎮政府又下發《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給“俞火洪”,告知決定于5月30日后對其位于山亞村的違法建筑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因此,淥渚鎮政府認為,他們已先后兩次通知,拆除的是違法建筑,其強制拆除屬依法行政行為。鎮政府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稱,因為山亞公司均置之不理,他們才不得已依法實施了強制措施。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通知書也已告知俞火洪,如不服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在3個月內向富陽市人民法院起訴。“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執行。” 但山亞公司另一股東俞建群認為,通知書發給的對象是“俞火洪”,而俞火洪與山亞公司顯然并不是同一的行政相對人。同時,現在被搗毀的是生產線上的隔音圍護,是山亞公司為達環保要求的生產附屬,是生產的必須設施,并不是違法建筑物。 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3年7月26日通過的《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違法建筑當事人未在強制拆除公告載明的期限內搬離違法建筑內財物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并運送他處存放,通知當事人領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如果知道要這樣被毀,我們又何必投入這200多萬元?” 據了解,淥渚鎮是富陽傳統的建材之鄉,已有著近50年的歷史。近年來,隨著房地產開發和天然河道河砂可開采資源的減少,建材市場的砂石價格不斷攀升。從2009年到2014年,富陽當地砂石的價格幾乎翻了一番,從每噸25元上漲到了每噸50元。 今年以來,浙江又對采砂制砂實施專項整治,富陽也制訂了采砂制砂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俞建群說,隨著整治力度的加強,砂石價格勢必還會上揚,他們也正是看到市場的前景,才投資設備。而機制砂取代天然河砂,也將減少對河砂的需求,為減少水土流失作貢獻。 俞建群說,針對設施被毀,9月9日,他們已向當地司法機關提起刑事控告,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和濫用職權的刑事責任。而股東們心痛:“如果知道要這樣被毀,我們又何必投入這200多萬元?”本報記者董碧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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