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與《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相比,此次《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沿用了《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體例,修訂后的《辦法》分為總則、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業務范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附則,共七章152條。主要修訂內容有4個方面: 一是刪除了已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根據國務院歷次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刪除了以下已取消的審批事項:外資銀行開辦電子銀行業務、開辦借記卡業務、營業性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運資金、變更營業地址、設立自助銀行、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臨時停業、停業后復業、由總行或者聯行轉入信貸資產、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此外,由于現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已取消從事社會業務的外資財務公司這一機構類型,《辦法》刪除了從事社會業務的獨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的有關許可事項。 二是精簡許可程序。將外資法人銀行設立分行的申請程序由目前的“雙軌”報送,即擬設分行所在地銀監局、外資法人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局同時向銀監會報送初審意見,簡化為由擬設分行所在地銀監局轉報,使市場準入環節和后續監管更好地銜接。同時,縮減修改章程需申請核準的范圍,例如章程修改僅涉及名稱、住所、股權、注冊資本或者業務范圍變更且變更事項已經銀監會批準的,不需申請修改章程,銀行僅需在變更事項經批準后6個月內自行修改章程,并將修改后的章程報送銀監會及所在地銀監局。 三是加強審慎監管。在機構設立方面,明確規定外資銀行應當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在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方面,細化了不得擔任外資銀行董事、高管人員的情形,并對代為履職人員的資質和代為履職的時限做出規定,防范外資銀行在董事、高管人員更替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經營風險。在持續審慎監管方面,規定外資法人銀行完成股權變更交易后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提高市場準入監管的持續性和有效性。 四是遵循中外資一致原則,統一市場準入標準。第一,依照《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將外資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信用卡等業務的現行規定補充納入《辦法》,在許可條件、程序和時限方面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第二,在資本補充方面,將外資法人銀行發行債務和資本補充工具的有關規定補充納入《辦法》,支持外資法人銀行拓寬資本補充渠道,相關條件、程序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第三,取消了關于外資銀行在所在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家支行的規定,支持風險管控良好、經營穩健的外資銀行通過新設分支機構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優化區域布局。第四,取消了支行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要求,規定支行的申請人應“具有營運資金撥付能力”,支行開業時“營運資金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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