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一起生活7年,孩子也已經4歲,但一聽說丈夫因欠債被告上法庭,自己也是被告時,女子劉莉卻以雙方未領取結婚證為由,拒絕承擔還款責任,并很快與丈夫分手。 2007年,經熟人介紹,劉莉和孫興相識,很快便在一起生活。劉莉說,孫興性格比較老實,不會說什么甜言蜜語,但是很體貼,會給她做飯,還不要她洗碗。日子久了,劉莉便覺得,這樣一起生活也挺好。兩人都是攸縣人,便在家里簡單辦了個喜酒,拜了天地,算是結婚了。孫興也說過要領結婚證,但劉莉說,兩人的感情不需要一張紙來維系。 孩子出生后,孫興想做點生意,和劉莉一商量,2012年,他找李強借了10萬元錢。只是生意經營慘淡,期間又是孩子的奶粉錢、家用錢,這樣一來,不僅沒賺錢,借款也所剩無幾。 原本孫興和李強約好,一年內還清欠款,但直到今年年初,李強多次找上門,他還是還不了這筆錢。最終,他收到了一紙訴狀。 近日,攸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收到訴狀不久,劉莉見被告人一欄有她的名字,立馬變了臉色,“錢又不是我借的,為什么要我還。”她和孫興吵鬧一番,便搬出了家。 “我跟他沒領結婚證,不是夫妻。”即便面對兩人的孩子,劉莉還是堅持自己的觀點,稱不需要幫著“前男友”還錢。 攸縣法院審理認為,劉莉和孫興雖然沒有合法領取結婚證,但是兩人已按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儀式,且長期對外以夫妻名義生活,并育有孩子,可以認定這是雙方真實成立夫妻關系的表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之規定,認定本案所涉債務為兩被告同居期間形成的共同債務,故依法判決兩被告對原告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株洲晚報記者 伍靖雯 通訊員 譚崇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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