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從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從10月1日起,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城鎮“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20%,農村“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40%;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經費。同時,國家還對2011年納入優撫保障范圍的烈士老年子女和農村籍老義務兵生活補助標準進行了首次調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財政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 調整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別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記者 潘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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