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并軌并非“高就低”
2014-10-06 11:26:29?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林晨 李艷 |
分享到:
|
“并軌”并非“高就低” 業內人士表示,養老制度“并軌”并非簡單意義的待遇“趨同”或“一刀切”。“要促進改革順利推行,避免像試點省份那樣無疾而終,就需要確保待遇在短期內不出現明顯下降。‘并軌’是必然的,但不是人們所理解的‘高就低’式的并軌,而是繳費和待遇計發辦法統一。”張盈華表示。 多位事業單位和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坦言,現在的狀況“不是事業單位退休金太高,而是企業養老金太低”,改革要“控高”更要“提低”。葉利朝表示,參照國際成熟經驗,改革的理想狀態是建立三角支撐的養老體系,即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以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為主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 “目前事業單位退休工資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差別不大,待遇差出現在生活津貼上。國外有一個與之對應的制度,即職業年金。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建立企業年金賬戶,那么職工退休后必定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有明顯差距。因此,縮小差距的主要方式便是盡快發展企業年金,鼓勵中小企業加入年金計劃,購買養老金產品。”張盈華表示。 然而,目前各地企業年金制度建立情況并不樂觀。人社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全國共有6.6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加職工2056萬人,分別占全國各類企業數和城鎮就業人數的0.04%和0.54%。 在陜西,能夠建立年金的企業不足5%。溫海紅建議,應當適當降低企業的養老保險費率,減輕企業和勞動者的繳費負擔,加大對企業舉辦年金制度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彌補與事業單位因替代率不同而帶來的待遇差異。與之相對應,事業單位應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代替現行退休金制度中的生活津貼,由事后的待遇發放“財政兜底”責任,改為事前的“雇主繳費”責任。 當然,困難將很有可能出現于區縣財政負擔的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原則確立后,事業單位作為“雇主”必須履行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而一些貧困區縣無力繳費,逃繳、少繳、欠繳的現象難以避免,這就需要改革設計者充分考慮到繳費下限的設置。 封鐵英建議,采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的過渡做法,設立相對統一并可彈性調整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方式和養老金及替代率水平。為避免養老金水平的大幅下滑,盡快出臺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迅速開啟實質性改革進程。 “由于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在養老待遇上存在較大差距,如果過急地將兩個制度合并運行,將會加大制度摩擦和分配矛盾”。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學者楊伶認為,“可以考慮為‘并軌’設置一個合理的過渡期,并注意確保改革前后待遇的合理銜接。” “總的改革方向必定是從財政養老轉為社會養老。改革方案的設計,應遵循平穩過渡原則,充分考慮財務的可持續性。”張盈華表示。(瞭望記者陳晨梁建強) |
相關閱讀:
- [ 09-26]重陽話養老:如何選擇商業養老保險?
- [ 09-25]中國“減稅養老”體系漸成 力促織密養老保障網
- [ 09-22]福建出臺新政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 [ 09-21]福建省出臺養老保險新規 政府補貼也可依法繼承
- [ 09-18]福建養老保險補助明年起提高
- [ 09-03]央企負責人將定統一基本年薪 取消規定外職務消費
- [ 09-03]72家央企負責人面臨降薪 不同企業基本年薪趨同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