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9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中國氣象局日前就《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于10月30日前通過網絡等渠道提交反饋意見。 《意見稿》擬規定,氣象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并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 其中,所稱的氣象預報是指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所稱公眾氣象預報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天氣現象、云和風向、風速、氣溫、濕度、氣壓、降水量、能見度等氣象要素預報。所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全文如下: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活動,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術 語) 本辦法所稱的氣象預報是指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公眾氣象預報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天氣現象、云和風向、風速、氣溫、濕度、氣壓、降水量、能見度等氣象要素預報。 本辦法所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發布是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將其制作的各類氣象預報向社會公開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傳播是指各類媒體和單位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預報進行轉播、轉載的過程。 第四條(部門職責)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廣播電視、工業與信息化、通信、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氣象預報傳播渠道。 第六條(統一發布) 氣象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并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 第七條(發布方式)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向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廣播、電視、報紙、通信、互聯網等媒體和單位提供氣象預報;并通過氣象主管機構指定的官方網站及時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根據天氣狀況變化,及時發布訂正氣象預報。 第八條(公眾氣象預報傳播) 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和單位應當安排固定的時間和頻率、頻道、版面,及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 廣播、電視臺站改變氣象預報節目播發時間安排的,應當事先征得有關氣象臺站的同意。 第九條(災害性天氣警報傳播) 當發生重大災害性天氣時,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和單位應當根據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當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解除時,應當及時更新,不得傳播過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條(其他媒體傳播與責任) 鼓勵其他媒體傳播氣象預報。傳播氣象預報的媒體應當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簽訂傳播協議,明確責任和義務,確保準確、及時傳播氣象預報。 第十一條(傳播要求) 各類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并注明氣象預報發布的氣象臺站名稱和發布時間。 未經有關氣象預報臺站同意,不得更改氣象預報結論。 第十二條(學術交流) 鼓勵有關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氣象預報技術與方法。 研究形成的氣象預報意見可以提供給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制作氣象預報時綜合考慮,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專項預報)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 第十四條(法律責任1)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發布氣象預報的; (二)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預報的; (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四)擅自將獲得的氣象預報提供給其他媒體的; (五)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3)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不按規定及時發布氣象預報造成嚴重后果以及重大漏報、錯報氣象預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2) 各級廣播、電視臺站不按規定及時傳播氣象預報,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和訂正氣象預報的,各類媒體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實施,2004年2月1日中國氣象局制定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6號令)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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