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德10月12日電 (李平 丁秋云)男子從浙江購進紅珊瑚待售,經人介紹后,與買主交易未成,卻已被警方抓獲。福建霞浦縣法院12日披露,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阮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判處李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孫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阮某從浙江購買一批紅珊瑚回霞浦縣待售。經孫某介紹,李某和陳某夫婦于2013年7月到孫某位于霞浦縣的住處,欲向阮某購買紅珊瑚,但因阮某提供的紅珊瑚品質較差而未果。 交易未果后,阮某離開孫某住所到樓下時,被警方抓獲,警方當場查獲紅珊瑚、電子秤和手機等物。隨后,警方又在上述住處抓獲李某、陳某和孫某,并從陳某處查獲電子秤等物。 經鑒定,被扣押的紅珊瑚為珊瑚蟲綱柳珊瑚目紅珊瑚科紅珊瑚,屬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凈重7028.38克,價值281.1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阮某明知紅珊瑚屬于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非法出售,數量達7028.38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李某、陳某明知紅珊瑚屬于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非法收購,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孫某明知他人實施出售、收購紅珊瑚的犯罪活動而居間介紹,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該案中,阮某等4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阮某、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從輕處罰。綜合阮某、孫某認罪、悔罪情節,并結合審前社會調查情況,可適用緩刑。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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