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先行賠付60萬 法院判試駕人承擔36萬 晨報訊(記者 顏斐)樊某試駕汽車過程中撞傷了行人,4S店賠償傷者近60萬元后,又向樊某追償損失。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一審判決樊某承擔60%的責任,需賠償4S店36萬余元。 2012年9月23日,樊某與通州區梨園地區某汽車4S店簽訂試駕協議,后在試駕過程中撞傷了行人劉某。經交管部門認定,樊某與劉某負同等責任。去年8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樊某、4S店及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近177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4S店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和銷售者,組織潛在購車人進行試駕屬于商業行為,且在試駕過程中對于試駕路線并未向樊某進行充分的介紹、說明,對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某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1萬余元,樊某、4S店連帶賠償劉某近60萬元,后二審維持了原判。 今年4月,4S店在折算車輛的修理費后給付劉某賠償款共計55萬余元。之后,4S店又起訴要求樊某償還4S店代為賠償的各項賠償金及車輛的存放費、拖車費共計約60萬元。 樊某表示,試駕協議中對于4S店的免責內容明顯屬于霸王條款,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此次試駕實際路線與試駕協議中載明的路線并不一致,4S店并未盡到充分說明試駕路線的責任和審慎注意的義務,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方,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樊某還稱,他因此事故與女友分手,還丟了工作,已無賠償能力。 法院認為,4S店與樊某簽訂的試駕協議系4S店制作的格式合同,該合同中關于損失承擔的約定條款屬于免除4S店責任、加重樊某責任的條款,應屬無效。樊某作為車輛駕駛員,對駕駛安全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和確保安全的責任,是此次事故的主要過錯方。4S店提供的試駕協議載明的試駕路線與實際路線并不一致,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對實際試駕路線向樊某做了充分說明,其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過錯。綜合案情,法院確定樊某承擔60%的責任并據此判決給付4S店36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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