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制度、機制和文化的有機統一
2014-10-20 09:24:45?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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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法律在全社會得到公認和普遍施行的一種社會狀態,是迄今為止人類社會找到的治國理政的最佳方式。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法治國家是一個系統工程,法律制度是前提,實施機制是保障,法治文化是基礎,三者缺一不可。法治建設必須堅持制度、機制、文化一體推進,形成良好的法治運行狀態,從而實現國家長治久安。 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前提 法治的最終目標是保護人民自由、平等、安全和權利,維護社會和諧安寧。實現這一目標的基本前提,先要制定良好的法律。所謂良法,應當具備四個特點,即: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符合最廣大人民利益、符合良好社會道德倫理、符合立法技術規范。制定出來的法律應概念明確、簡明易懂、適用性強。目前,我們已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各方面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為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立法工作與法治實踐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必須切實在提高立法質量上下功夫,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作用,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加快建設法治中國奠定良好制度基礎。 不斷推進科學立法。科學立法,就是要使法律符合實際,符合社會發展規律。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社會生活的反映,是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總結,是建立在對社會實踐進行概括和總結基礎上的。必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應用社會調查方法,科學確定立法項目,防止為立法而立法。正確認識和把握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共同利益、不同群體特殊利益的關系,統籌兼顧不同區域、不同階層、不同方面的利益訴求,正確處理法律的管理職能和服務保障職能的關系,確保所立之法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適應時代發展,提高精細化立法水平,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堅持法律出臺前后評估制度,增強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堅持法律語言大眾化,增強群眾認可度和社會適應性。切實研究改進地方立法工作,逐步擴大地方立法權限,充分體現地方各級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發揮地方立法的靈活性,及時解決不同區域存在的特殊社會問題。 著力推進民主立法。民主立法,就是堅持立法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法律來源于社會實踐,人民群眾對社會實踐最有發言權;法律須在全社會得到普遍遵從,而人民群眾是社會的主體。推進民主立法,關鍵是要制度化、組織化。應當完善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立法的工作機制,充分調動群眾參與立法的積極性,通過座談、聽證、評估、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等形式擴大公民有序參與,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備案審查等回應社會關切。應充分發揮協商民主的作用,特別重視拓展基層群眾參與立法渠道,選擇法律草案中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廣泛聽取、合理吸收各方面尤其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議,從源頭上凝聚共識,確保制定的法律充分體現公共意志和公平正義原則。立法機關要著力提升工作水平,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嚴密組織立法活動,認真對待群眾的意見建議,建立人大代表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絕不能把民主立法表面化、形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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