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拿駕照一個月的陳女士讓丈夫陪著自己去練車,返回時在家門口倒車時將車外指揮的丈夫撞死。事發后,公婆將兒媳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損失共計48萬余元。昨天下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陳女士與丈夫陳某多年前來京打工。去年10月,陳某換了一輛馬自達轎車,登記在妻子名下。此時,陳女士剛剛考下駕駛執照僅一個月。2013年11月5日晚飯后,陳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外出練車,晚8點多開回位于朝陽區崔各莊鄉黑橋村的暫住處。快到家門口時,陳某下車指揮妻子停車。不料陳女士一腳油將車后面的陳某撞倒在地,隨后慌亂中又先后與停放在路邊的三輛車發生碰撞,并將陳某頂到房屋的一面墻上,致其受傷。后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因陳女士賠償了公婆8萬元并得到了諒解,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據陳某父母的代理律師說,兩位老人的心情十分復雜。雖然兒媳撫養孩子需要花錢,但他們年事已高,無經濟來源,今后的養老也成了問題,而事發后保險公司還未賠過一分錢。為此,陳某的父母起訴要求陳女士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共計48萬余元。 “一起告兒媳,也是為了向保險公司要錢。”不過據該律師說,他們直到起訴后才知道陳女士已從保險公司領取了近30萬元賠償,而陳女士之前從未向兩位老人提及過。“我們認為保險公司不應將賠償款都給付陳女士,畢竟她是加害人,而兩位老人是真正的受害人。無論如何這筆賠償款該分給原告一些。” 在昨天的庭審中,雙方對于究竟是原告還是陳女士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商業三者險賠償發生爭議。 被告人保北京市分公司代理人認為,陳女士之所以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她與死者父母簽訂了一份支付近60萬元贍養協議書和諒解書,保險公司依據該協議及時為陳女士辦理了交強險,賠償其11萬元。之后,陳女士以家屬同時又是被保險人身份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商業險。經過法庭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給付了18萬元。 原告代理人則指出,保險公司不能將陳女士既當受害方、又當加害方來看待,這樣這筆錢究竟賠給誰并不明確。由于保險公司指出兩位老人在起訴狀與贍養協議中的簽字明顯不同,懷疑虛假訴訟,而原告律師也認為保險公司依據偽造的贍養協議支付賠償無效,法院需庭下核實。此案將繼續審理。 晨報記者 顏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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