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27日電 (記者歐陽開宇)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新修訂舉報工作規定,首次明確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查詢結果、申訴復議、請求保護、獲得獎勵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是最高檢27日對外公布的信息。 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對舉報線索的受理、管理、審查、答復以及保護舉報人、獎勵舉報有功人員、舉報失實澄清、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了系統的、較大幅度的修訂。 根據新規,檢察院舉報中心統一受理舉報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檢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的舉報。 對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線索,檢察院實行分級備案管理制度。縣處級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省級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其中涉嫌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層報最高檢舉報中心備案;廳局級以上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最高檢舉報中心備案。 舉報人不服偵查部門的不立案決定向檢察院反映的,根據規定,舉報中心應當對不立案舉報線索進行審查。 新規要求,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后,應當對舉報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應當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預防和處置打擊報復實名舉報人的行為。實名舉報應當逐件答復,除聯絡方式不詳無法聯絡的以外,應當將處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復實名舉報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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