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楊成李婧)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全會聽取和討論了習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人民網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賈宇就其他財產性利益的定義做出了進一步的解釋。他表示,財產性利益是指財物以外的有財產價值的利益,是能滿足人物質或者精神需要的、可以貨幣衡量的、能夠移轉的、可以管理的、通過某種介質表現出來的價值存在,包括積極財產的增加與消極財產的減少。他認為,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論和反腐敗斗爭的現實情況。 我國現行《刑法》將賄賂犯罪對象界定為“財物”,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屬于“財物”的范疇。 賈宇表示,傳統的觀點認為,賄賂的范圍只限于“財物”,僅為金錢與其他有形物品,財產性利益和非物質性的利益除外。但也有觀點認為,賄賂既包括財物,也包括金錢及物品以外的可以直接用貨幣計算的財產性利益。1997年《刑法》修訂中,雖然有將“財產性利益”納入賄賂犯罪對象的呼聲,但是為了防止因為界定面過寬所導致的打擊面過大,1997年《刑法》最終還是將賄賂的范圍限制為“財物”。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賄賂的手法不斷翻新,賄賂的內容日漸多樣性。除了采用貨幣、物品的賄賂,還出現了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服務,以及虛設債權、減免債務等新形式。因此,固守賄賂犯罪對象僅為“財物”的觀點已經不能適應反腐敗斗爭的新形勢。 賈宇舉例道,如在黃某受賄案中,黃某向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楊某索要100萬元以回報他為該公司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所做的關照。為了掩飾受賄行為,黃某將兩幅畫以100萬元的價格賣與楊某,并指使其妻與楊某簽訂買賣合同。后經物價局鑒定,這兩幅畫價值不過3000元。再如馬某受賄案中,馬某多次與當地一些商人赴澳門賭博,在賭場上與他們“拼賭”,賭資由商人們出,輸了由商人們買單,贏了便“分紅”,馬某坐享其成。 雖然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貪污賄賂犯罪的對象的范圍是“財物”,但是相關的司法解釋已將賄賂犯罪的對象范圍擴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交易型受賄、干股型受賄、合作投資型受賄、委托理財型受賄等形式的具體認定作了明確規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 將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具有合目的性與妥當性。賄賂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無論賄賂犯罪對象是財物還是財產性利益,均損害職務廉潔性,堅持固有的狹義賄賂犯罪對象范圍導致立法上的滯后,放縱大量的犯罪行為。將財產性利益明確納入賄賂犯罪對象的范疇,符合民眾對賄賂犯罪的基本認識。從刑事司法的角度看,將賄賂認定為包括財產性利益,能夠量化,易于司法操作。此外,擴大賄賂犯罪對象,也履行了我國批準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義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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