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在網絡上發布個人信息進行“人肉搜索”屢見不鮮,然而,誰允許了你的行為?這樣的行為會給別人帶來什么樣的后果?這樣的行為會給自己帶來什么樣的惡果?今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告訴了我們答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召開新聞通氣例會,公布了7起利用網絡實施侵害婦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表示,這些案例在現實生活中都是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但是通過網絡途徑實施,具有特別的典型意義和警示意義。 生活中,我們通過網絡進行社交活動、開展經濟往來時,應該怎樣注意自己的行為,又該怎樣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今日,四川迪泰律師事務所的李耀輝律師繼續為大家依法解讀。 案例1 侮辱性人肉搜索 被判侵權賠錢 2013年5月,劉某向張某舉債期限屆滿后,卻人間蒸發。在長達1個多月的時間里,張某動用各種通訊手段,都找不到劉某。 張某疑心劉某是個騙子,騙走了自己的錢,于是,他開始在幾個網站上發帖“懸賞緝拿”,公布了劉某的籍貫、家庭住址、工作單位、電話、車輛等個人信息,甚至還將劉某的照片公之于眾。同時他還發帖稱劉某是“無恥的女人”,使用了“無恥”“懸賞緝拿”等侮辱性語言。 在帖子發布了一個月后,劉某出現了,并將錢還給了張某。但是張某在網絡上發布的帖子繼續在傳播。很多人誤以為劉某是騙子,不少朋友對她產生了誤解,網絡上的帖子也給她的生活造成極大困擾。為此,劉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張某立即刪除其發布在網上詆毀她名譽的網帖,同時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張某在網上發布網帖,不僅公布了劉某的個人信息,同時使用了“無恥”“懸賞緝拿”等侮辱性語言,在一定范圍內確實對劉某的聲譽產生了不良影響,顯屬不當,且張某在得到還款后近1年時間里也未及時刪除上述網帖。 因此,法院認定張某的行為已構成侵害。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張某賠償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并支付劉某為取證所花費的相關費用。 李耀輝律師: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通過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而引發的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范圍作了較明確的界定,從法律層面上對互聯網時代出現的“人肉搜索”行為進行了約束,也對合法公布個人信息作了規范。 “如果擅自在點擊率頗高的論壇網站上發布網帖,不僅詳細披露他人的照片、電話、住址、工作單位等大量個人信息,同時還使用了侮辱性語言,那么,我們的行為就會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我們在網上的各種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否則就將成為侵權人。”李律師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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