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江: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014-10-31 07:31:11??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林晨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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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法律制度建設。完善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社會組織立法,制定社區矯正法。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 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完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完善立法體制 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經過30多年來的實踐,這方面已經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機制,包括制定立法規劃、法律草案起草和審議中的重大問題、修改憲法、提請大會審議法律、保證重大舉措于法有據等,應當繼續堅持和不斷完善。 凡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將有關法律案列入立法程序。 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是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立法工作的重要舉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都要按照《決定》的精神,健全發揮主導作用的體制機制。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并形成常態化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范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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