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記者董柳報道:深圳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汕頭市委原書記黃志光因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2013年12月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當時,黃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義捐給寺廟的100萬元,未被廣州市中院認定為受賄,引發(fā)檢方抗訴。廣東省高院近日終審判決認定,該100萬屬于受賄,為此黃志光被加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黃志光1954年出生于深圳羅湖一帶,廣東海豐人,曾任汕頭市委書記、深圳政協(xié)副主席,落馬前官至正廳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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