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與西方憲政的本質區別
2014-11-15 13:50:50?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孫勁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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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基礎和運行機制方面的差異 馬克思曾指出:“選舉是一種政治形式……選舉的性質并不取決于這些名稱,而是取決于經濟基礎,取決于選民之間的經濟聯系。”西方憲政盡管標榜“主權在民”,但是公民選舉、政策制定常常被金錢、財團等影響和操縱,成為“金錢的政治”。這種民主本質上是資本的民主,服務于以私有制為核心的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保障的是資產階級根本利益。比如,美國總統和議會由選舉產生,但是選舉的基礎是建立在生產資料資本寡頭所有制之上的,美國的主流政黨、媒體、智庫及教育和學術機構,都有鮮明的私人資本屬性,都由大資產階級嚴格控制,這就決定了美國政治選舉的整個過程也必然被資本所操縱。由此可見,西方憲政民主所標榜的三權分立和議會制,實際上是資產階級內部的一種權力分配、交換和平衡機制,普通民眾難以參與其中,在實踐中也暴露出議會議而不決、決而不行,政策短期化、功利化等種種弊端。 與西方憲政模式不同,我國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它建立在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基礎之上。政體是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政體,體現了我國的國體,既能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的意愿又有利于形成全體人民的統一意志,既能保證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又有利于集中力量辦大事。選舉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種民主形式;中國共產黨通過群眾路線,將人民大眾組織起來管理國家,則是民主的實質。前者為后者服務,后者決定前者的性質。黨將人民大眾組織和團結起來,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和法律,管理自己的國家,這就是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起來的人民民主。 四、憲法解釋權和審查權上的差異 在美國憲政制度下,雖然憲法解釋權(即“違憲審查權”或“司法審查權”)至關重要,但這一權力卻被聯邦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所控制。這9個大法官由總統提名而非民主選舉產生,既不對民眾負責,也不受議會控制。他們一般都是代表大資產階級利益的著名法學家和律師,少部分則是資深政客。20世紀美國著名大法官查爾斯·休斯任紐約州長時,曾在1907年發表過這樣的感慨:“我們生活在憲法之下,但這個憲法是什么意思,卻是法官們說了算。”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的指責和抱怨更加嚴重:最高法院“在不間斷地開著制憲會議”。美國這些政要精英出于自身利益的抱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美國憲政的真相。美國所謂的憲政,本質上是由大資產階級挑選代理人來制定、修改和解釋憲法。主導美國法治如何運行的,其實是大資產階級的人治和專制。 無論如何,美國的議會民主性顯然要高于聯邦最高法院。然而,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卻有權推翻議會的立法,這顯然是一種反民主的制度設計。美國建國者們設計這種所謂獨立的司法體制,主要目的就是保護少數資本權貴免受“多數人的暴政”。漢密爾頓和麥迪遜承認,按照民主和自由的原則,“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最高長官的任命,均應來自同一權力源泉——人民”,但是為了防止所謂的“多數人暴政”,他們著重強調“特別是在組織司法部門時,嚴格堅持這條原則是不利的”。即組織司法部門時,不能堅持民主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人大則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全國人大的職權包括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等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要“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與美國憲法的解釋權、審查權被少數壟斷寡頭的代理人控制不同,我國憲法的解釋權和審查權在全國人大,在黨和人民群眾,充分體現了人民利益的至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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