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與西方憲政的本質區別
2014-11-15 13:50:50?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孫勁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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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機構政治屬性上的差異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并對其有監督權、罷免權。我國的司法制度堅持黨和人民對司法機構的領導、監督,從而確保司法公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對司法機構的領導、人民群眾對司法機構的監督都要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法律化。當前司法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司法干部的腐敗變質、一些官員非法干擾司法機構的運轉等等,在根本上都是黨的領導及人民的監督沒有得以落實的結果。要解決這些問題,除加強制度建設杜絕一些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外,還須強化司法干部和律師隊伍的自律性,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質,以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這些在《決定》中都有明確規定。假如走西方憲政道路,使司法獨立于黨和人民,不僅會導致更多的司法腐敗和不公,更可能顛覆整個社會主義制度。通過輸出憲政理論和憲政模式,控制他國“獨立”的司法機構進而控制該國政權,是一些西方國家屢試不爽的顛覆戰略。 在美國憲政模式中,司法機構的確獨立于人民,但是并不獨立于大財團。美國建國以來,聯邦最高法院要么被大資本要么被奴隸主所控制(如1836年—1864年的《托尼法案》就公開判定美國的自由黑人不是憲法中所言的公民),以保障個人權利為名維護少數人利益。南北戰爭以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一直是大資本的代理人。即便是從壟斷財團內部來說,聯邦最高法院也并非政治中立和獨立的機構,其基本規律是壟斷財團中哪個黨派派別勢力大,它就傾向于誰。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艾倫·M·德肖微茨在《極不公正——聯邦最高法院怎樣劫持了2000年大選》一書中,這樣譴責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罪責:“他們劫持了2000年的大選,使用的方法是歪曲法律、違背他們自己曾表達的原則,并用他們的法袍促成了一個有黨派偏見的結果。”德肖微茨認為這個聯邦最高法院劫持大選的案例,證明了美國司法人事體制的失敗,“當黨派信仰和個人利益與信條和原則發生沖突時,他們選擇走上了虛偽和投機的道路”。他最終得出了這樣的結論:“這一案件證實了,單純地依靠法律信條永遠也無法約束那些身披法袍、執著于其政治信仰的黨派分子……只有偉大的人格才能經受得住黨派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誘惑。”如果連頂級的大法官都是一群虛偽的投機之徒,那么整個所謂“獨立”的司法機構的本質,就不言而喻了。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會主義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華夏文化交流促進會研究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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