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惠州11月15日電 (林龍勇 林崢云 吳衛李美珊)偷記同事銀行卡密碼,三次趁機盜走銀行卡取走現金二萬多元。近日,惠州市惠東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罪,被告人張某芬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據了解,2014年5月6日晚,被告人張某芬與被害人黃某珊吃完晚飯后回到辦公室,見被害人裝有銀行卡和銀行密碼紙條的包放在辦公桌上,趁黃某珊去其他辦公室之機盜走其建設銀行卡并記下該卡的密碼,后到碧桂園酒店內的中國銀行柜員機處取走現金1萬元,后張某芬將該卡放回原處。同月11日20時,被告人趁黃某珊離開辦公室之機,又從黃的包里偷走一張招商銀行卡,并偷看了該卡的密碼,之后到惠陽霞涌農商銀行ATM柜員機處,取出8500元,第二天將銀行卡放回黃的包內;同月14日18時,張某芬又看到黃某珊的包在辦公室,以相同的方式取走黃的招商銀行卡里的4000元。 事后,張某芬將8000元贓款存入銀行卡,其余全部用于個人花銷。同月21日中午12時,黃某珊因工資到賬收到建設銀行發的短信才發現卡里面數額不對,于是報警。同月28日,公安機關將張某芬抓獲歸案。案發后,張某芬退還全部贓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經理審理,惠東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結合被告人張某芬歸案后退還全部贓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認罪等情節,遂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芬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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