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11月17日電(記者 申冉)流浪漢被撞死街頭,無人認領的死者是否就可以“撞了白撞”?8年前,發生在南京高淳的一起流浪漢被撞死案作為全國首例代替無名死者索賠案,最終未能獲得賠償,受到全國媒體關注。在8年后,又一起類似的交通事故發生在這里,南京高淳區檢察院決定將支持“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管理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公司),向肇事者及其參保的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索要賠償金54萬元人民幣。 2014年1月8日,南京市民吳某(化名)駕駛小型越野車在高淳區行駛,碰上一迎面行走的老年男子,致其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負次要責任; 1月9日,經法醫鑒定結果顯示,這名六、七十歲的中老年男性系“交通事故致胸部開放性損傷致死”; 1月10日,警方發布尋尸啟事,這名未知名死者一直無人認領。同時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 同年5月13日,警方將該案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近日,南京高淳區檢察院決定支持紫金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提存保管未知名死者的死亡賠償金共計54萬余元。 據該院李海杰檢察官介紹,此次起訴的依據是,2011年江蘇省出臺的《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由江蘇省財政廳、公安廳等6部門聯合出臺的行政部門規章。根據《辦法》,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死亡賠償金將納入救助基金代為管理。 事實上,這并非是南京檢察機關首次遇到這樣的“無名案”,在2004年前后,高淳境內發生兩起車禍,經交警認定,死者均為外來無名流浪漢;2006年4月,民政部門以社會救助部門及流浪漢監護人的身份,將肇事司機和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30余萬元;2006年12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其替流浪漢維權的訴求;2007年3月28日,二審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高淳民政局與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民政局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其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由于八年前的這起“無以托名”的案子是國內首例“替無名死者索賠案”,突顯了大陸道路交通事故法規中對未知名死者賠償的缺失和空白,受到了媒體關注,并入選當年“十大法治事件”,成為江蘇出臺相關《辦法》的直接間接導火索。 而八年后,作為《辦法》實施后的首例“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案,再次由高淳檢方發起訴訟,訴訟主體則變成了《辦法》認可的管理救助基金的保險公司。 紫金公司基金法務處陸新峰告訴記者,本次該公司作為原告幫助未名死者索賠,是一次公益行為。所有無名氏死者的索賠金都將進入專有賬戶,由保險公司進行免費保管,一旦有死者親屬出現,在完成相關手續的申報之后,就可以全額提取返還這筆補償金,包括這筆錢的利息,也將計入,全部返還死者親屬。 據其介紹,這個無名死者的補償金賬戶,受到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協調小組的監管,該小組亦受到公安廳、財政廳等多個部門的監管,資金的安全可以保證。 據了解,該案將于12月3日正式開庭審理,最終審判結果對于未來國內無名氏死亡者的法律權益保障將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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