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
2014-11-18 13:06:33??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王瓊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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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1月18日電近日,國務院印發通知,正式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以下簡稱《目錄(2014年本)》)。 此次修訂目錄是在2013年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基礎上,再一次作出修訂,是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的重要體現,對于更好實現企業自主投資、更好釋放社會投資潛力、更好發揮投資對促進發展的關鍵作用,為各類投資主體創新創業提供更為廣闊的舞臺,具有重要意義。 此次修訂目錄,遵循了以下主要原則:一是進一步縮減核準范圍。對市場競爭充分、企業能自我調節、可以用經濟和法律手段有效調控的項目,由核準改為備案。二是進一步下放核準權限。對現階段仍需核準的項目,明確中央部門和地方責任。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管。下放的核準事項由地方政府按照國家規劃進行核準,并落實“各負其責、依法監管”的要求,建立完善縱橫聯動協管機制。 《目錄(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項核準權限,其中,取消核準改為備案15項、下放地方政府核準23項。經測算,中央層面核準的項目數量將進一步減少40%,連同2013年減少的60%,共將減少約76%。一是將鋼鐵、有色、水泥、化肥、造船設施項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項目取消核準,改為備案管理。二是將火電站、熱電站、抽水蓄能電站、新建港區、通用機場、擴建軍民合用機場、擴建一次煉油、鐵礦開發、新建乙烯等項目,以及部分水電站、電網工程、飛機制造等項目,下放省級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準。三是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全部下放地方政府核準,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億美元的限制類項目和全部房地產項目下放省級政府核準。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外,全部取消核準改為備案管理。 為落實好國務院通知要求,在取消下放核準事項的同時,要堅持放管并重,加強后續監管。一是要同步下放前置審批權限。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涉及到的前置審批事項,原則上都要與核準權限同步下放;各有關部門應加強標準化、規范化工作。二是抓緊項目核準制度改革,精簡審批、規范中介、并聯辦理。全面清理、整合和規范各類前置條件及其中介服務;對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沒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的、有依據但缺乏必要性的、能夠用征求部門意見方式解決或者能夠通過后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取消或者不再作為前置條件;通過加快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現并聯審批。三是落實“各負其責、依法監管”要求。發展改革部門要重點管好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執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同步下移監管重心,落實地方監管責任。同時,要加快建設并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建立后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協調聯動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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