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街一名女工因想辭職回家過年未獲批準,竟放火燒店。記者昨日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以放火罪判處該女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女工田某在厚街鎮橋頭一家鞋面加工店工作,今年1月15日,就快要到春節了,田某想辭工回家過年,便打電話給加工店老板鄒某,說已買好車票,希望鄒某將工資結算給她。鄒某沒有同意,要求田某工作到當月23日,屆時再給她結算工資。 當晚10時許,正在加班的田某看到在車間巡視的鄒某,再次向鄒提出結算工資的要求,鄒某仍不同意,兩個人因此發生爭吵。田某一氣之下,竟不顧車間內有多人加班且存放有大量易燃物品,竟將工作用的膠水灑到地面和紙箱上,并用臨時借來的打火機點燃。 幸好鄒某和員工及時將火撲滅,沒有造成財物損失。田某被提起公訴。 市第二法院審理認為,田某在車間內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盡管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法院表示,本案事出有因,且后來田某也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其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認罪悔罪態度也較好,回歸社會服刑不至于對社區造成不良影響,依法對其適用緩刑。(記者龍成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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