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失誤將進行追索扣回 在權威人士看來,此次改革的一個重要導向是,薪酬高低與績效考核密切掛鉤。為此,將建立綜合考核評價制度。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對央企負責人履職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考核評價,在加強經營業績考核的同時,加強履行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考核評價。 具體到經營業績考核上,將加強對央企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分類考核,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點,科學設置考核指標,合理確定考核目標,規范考核程序,嚴格考核管理。 “以往的情況是,效益漲落任由他,薪酬巋然不動。甚至出現效益下降,薪酬還繼續上漲的情況。”蘇海南說,政策的著力點是扭轉這一偏差,把高管的薪酬,跟其承擔的職責、所履行的責任,特別是與做出的實際貢獻緊密掛鉤。績效的考核是綜合考核,而不是單一的經濟效益或是某幾項經濟指標。作為央企,還需要承擔起社會責任。 彭建國認為,一些企業因為政策性原因獲得了巨大的收益,但實際上這與企業負責人的貢獻沒有多大關系,如果僅以收益來考核就比較片面。具體到公益性、功能性、競爭性等不同類別的央企,其考核側重點也不同。對于公益性和功能性央企,就要重點看其社會效益能否完成。 實際運行中,難免存在經營業績與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相沖突的情況。比如在國際油價大幅上升時,為了保障國內能源的供應,保持國內物價水平的穩定,相關能源企業不能因為成本太高就壓縮進口量。再比如在抗震救災等過程中,為了保障災區的物資供應,鐵路的調度只能一切服務于救災需要,可能因此影響到企業的經營業績。這些都需要更加科學、全面、合理的綜合考核。 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權威人士強調,將根據央企負責人承擔的責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追索扣回辦法適用于已離職或退休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 權威人士透露,央企負責人的薪酬將在財務統計中單列科目,單獨核算并設置明細賬目。其薪酬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在工資統計中單列。央企負責人離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個人收入的原始資料應至少保存15年。許保利認為,這便于對央企負責人的工資進行監督。 破除國企隱性福利 在進行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時,破除國企隱性福利也為社會各界所期待。 權威人士對《瞭望》新聞周刊表示,今后央企負責人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央企負責人所在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年金的,其繳費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企業當期繳費計入企業負責人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除此之外,央企負責人所在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其繳費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統一規定標準,企業負責人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按規定執行。企業為央企負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企業負責人工作所在地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按照新的政策部署,假如某地上一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央企負責人即使在當地每月收入達到2萬元,也不能按這一收入繳納住房公積金,其繳存基數最高只能是9000元。 專家認為,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繳存等作出明確規定,更多的著眼點在公平。 在設計了具體改革方案后,關鍵是如何落實。為此,權威人士表示,未來將健全薪酬監督管理機制。 一是由中央有關部委負責指導和監督央企負責人薪酬分配,擬定薪酬管理政策,審核認定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統籌協調不同行業央企負責人績效年薪調節系數,調節不同行業央企負責人薪酬水平。 二是健全企業內部監督制度,將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補充保險等納入到廠務(司務)公開范圍,接受職工監督。發揮公司制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對央企負責人薪酬分配的監督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開制度,將上市公司央企負責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向社會披露;未上市企業的央企負責人薪酬信息,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向社會披露。薪酬審核部門定期將其審核的央企負責人薪酬信息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這是巨大的進步。”許保利指出,央企負責人的薪酬除了對本企業公開外,要求向社會公開,這大大提升了央企負責人薪酬的透明度,也便于加強監管。 “如果存在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兼職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并追回違規所得收入。薪酬審核部門在審核時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同樣要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權威人士說。 制度設計與國企改革方向相銜接 權威人士對《瞭望》新聞周刊表示,此次薪酬改革意見適用范圍是中央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負責人,包括企業的董事長、黨委(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等)、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上述“中央企業”是指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專家表示,中組部任免主要負責人的53家央企、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類企業,以及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中信集團等國務院直管企業都在范疇內。 在彭建國看來,以前的考核評價中,對中央管理的負責人考核并不明確。一些企業沒有專門的國資監管機構。在國資委主導的考核里,金融類企業也不在考核范圍內。國資委監管的企業負責人年收入平均水平在65萬~72萬之間,沒有專門監管的企業負責人收入比較高。這一次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都納入進來了。 從改革系統性、協同性和整體性角度出發,中央既對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作出部署,又對其他非中央管理的中央企業等作出制度安排。其他中央企業負責人、中央各部門所屬和地方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按照這一改革精神,積極穩妥推進。 除了對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作出明確規定外,與企業高管選拔方式改革相匹配,中央在決策部署上也考慮了市場化選拔的未來需要,與持續推進的國企改革相銜接。權威人士指出,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非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股權代表、董事、監事或中央企業管理的所屬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分配,由國有股權代表、董事、監事派出機構或中央企業參照這一精神,加強和改進管理。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人士對本刊表示,由國家出資而不控股的企業,目前是不存在的。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后,國有資本參與但不控股的企業形態將會出現。薪酬制度改革對此已作了超前設計。 “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為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后,職業經理人的薪酬如何確定,這也是業界關注的內容。權威人士表示,中央對此也有考慮,中央企業負責人中職業經理人的薪酬結構和水平,由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報薪酬審核部門備案。同時要求,對職業經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加強和完善業績考核,建立退出機制。 “這也就是說,以后在同一個企業里,可能既有行政任命的企業負責人,又有市場化選聘的負責人。也許會出現央企中市場化選任的負責人薪酬高于組織任命的負責人薪酬的狀況。不同身份負責人之間的收入如何平衡,如何充分調動大家的積極性等,仍是未來需要研究的問題。”彭建國說。□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王仁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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