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體制(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2014-11-26 11:28:29?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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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完善立法體制。這是黨中央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出發,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新的歷史起點上提出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建設要求,對形成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意義重大。 充分認識完善立法體制對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重要意義 立法體制是關于立法機關的設置、立法權限的劃分以及立法權運行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的總稱。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但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從這一基本國情出發,我國1982年憲法確立了統一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200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立法法,對全國人大與國務院、中央與地方的立法權限劃分、立法程序、法的適用規范和備案審查作出全面規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現行立法體制也出現一些不相適應的問題,需要加以完善。 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要求完善立法體制。當前,改革發展對立法的要求已經不僅僅是總結以往經驗、肯定已有做法,而是需要通過立法做好頂層設計、引領改革進程、推動科學發展。《決定》明確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這就要求,凡是改革舉措涉及法律立改廢的,及時啟動立法程序;立法條件暫不成熟而實踐又迫切需要的,由有關方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授權的方式先行先試,待條件成熟,再及時制定或者修改法律。適應這一要求,必須完善立法體制,增強立法工作的主動性和及時性。 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要求完善立法體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新起點上,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和四中全會都對完善法律體系、提高立法質量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廣大人民群眾對通過法治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解決發展中實際問題的期望值越來越高,對立法的評價標準已經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問題。衡量立法質量的高低,要看法律是否反映客觀規律、符合人民意愿、解決實際問題。這就要求完善立法體制,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解決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求完善立法體制。同新形勢新任務對立法工作的要求相比,當前立法工作還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問題。例如,有的法律法規準確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愿不夠,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不強;有些重要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有缺失,有的沒有因形勢變化而及時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夠協調等。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在黨的領導下,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完善立法體制,合理配置立法資源,明確劃分各層級立法權限,進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規范立法活動,綜合運用立改廢釋多種方式,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及時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增強立法的系統性和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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