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體制(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2014-11-26 11:28:29?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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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是完善立法體制的核心和根本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政治保證。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就是要確保黨集中了人民意愿的主張通過國家立法機關、按照法律程序轉變?yōu)閲乙庵荆怪蔀槿鐣惑w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和準則。 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等重大問題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黨中央對國家立法工作的領導主要實行政治即方針政策的領導,立法就是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立法中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決策權在黨中央,必須由黨中央統(tǒng)籌協(xié)調,經(jīng)黨中央討論決定,以確保重大立法決策體現(xiàn)黨的主張和人民的共同意愿。比如,涉及國家機構和政治制度、基本經(jīng)濟制度、基本人權、國家安全等方面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如制定立法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企業(yè)破產(chǎn)法,修改選舉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就有關重大問題向黨中央報告、由黨中央討論決定。有些問題雖不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但社會高度關注、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難以協(xié)調形成共識,也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由黨中央決策。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編制的每屆立法規(guī)劃,涉及一個時期通過立法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戰(zhàn)略決策和重大方針政策的安排和部署,也要報黨中央批準。此外,在實際工作中,國務院有關方面在起草法律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也是由國務院報告黨中央作出決策。 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憲法是黨領導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新時期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治上的最高體現(xiàn),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修改是國家的重大政治活動,必須在黨中央領導下、依照法定修憲程序進行。新中國成立以來,修改憲法的建議歷來都是由黨中央提出的。比如,1982年憲法的4次修改都是由中央政治局提出修改憲法的意見、提請中央全會討論通過后,以中共中央名義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經(jīng)法定程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憲法修正案草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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