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
2014-11-27 15:22:01?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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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作者:姜偉 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我國法律確定的“人民司法”概念,既體現了司法的民主價值,也體現了司法的公正價值。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根據人民主權的憲法原則,從擴大依法治國的群眾基礎出發,把“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作為“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項重要任務,不僅揭示了我國司法制度的人民屬性,也指明了司法體制的改革方向和具體要求。 一、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重要意義 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稕Q定》提出的“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表明了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是人民主權原則的直接體現。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有權參與各項國家事務的管理。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論是權力的產生,還是權力的運行,都應全面貫徹人民主權的憲法原則。一方面司法權由人民賦予,司法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并對其負責、受其監督,保證了司法權的人民屬性;另一方面,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在司法環節依法行使國家權力,是人民主權原則在司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 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客觀需要。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線。公眾參與是司法正當性和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不能脫離社會公正而孤立存在。公民參與司法有助于正確地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利于保證司法權力運行的公正性,促進社會公正與司法公正的統一。審判的獨立性和職業化是現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但也有容易導致司法官僚化、專制化、神秘化的弊端。通過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建立司法人員與社會公眾的互動,將公民樸素的社會正義感和公平感與司法人員的職業判斷相結合,可以體現司法權對社會生活經驗的尊重,消除公眾對于司法活動的距離感,使裁判更易于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認同。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對于培養公正意識、形成守法習慣也具有重要作用。 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是擴大司法民主的基本途徑。司法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所在,也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社會公眾能否廣泛且深入地參與司法活動,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民主與法治發達程度的標志之一。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不僅是司法匯聚民智、尊重民意的重要方式,更是遏制司法專橫的主要手段。當前,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主要途徑是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稕Q定》在全面總結這兩項制度運行實踐情況的基礎上,要求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對于促進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義。 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是強化司法監督的重要手段。不受監督的司法權容易導致司法的專橫和不公。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不僅要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更要強化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也必須接受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其中,參與是監督的前提和條件,只有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廣泛深入地參與司法,保障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才能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防止司法擅斷,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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