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深圳12月5日新媒體專電(記者 馮璐)深圳市近日出臺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規定,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以此彰顯司法文明。 “以前,被告人出庭受審時通常都穿著一件馬甲,印有羈押場所標志和編號,具有濃厚的犯罪標簽色彩?!鄙钲谑兄屑壢嗣穹ㄔ焊痹洪L郭毅敏說,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為彰顯現代司法文明,深圳中院與深圳市公安局經慎重研究,共同會簽了《關于規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的通知》。 據介紹,通知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可以選擇穿著自己的或其家屬、辯護人提供的服裝,包括西服及其它便裝;被告人或上訴人無合適出庭受審服裝的,由看守所提供。 通知還要求,服裝應當整潔、得體,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監管機構標識、文字、圖案、編號或其他宣傳標志、標語;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不得穿著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裝,不得僅穿著背心、短褲等過于裸露身體、顯示紋身或疤痕的服裝,不得戴有色眼鏡、首飾、帽子等遮擋面容的配飾。 郭毅敏表示,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標準差別化、標簽化的去除,有利于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也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現代司法理念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貫徹落實,彰顯司法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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