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核心價值觀的關系
時間:2014年11月21日 地點:四川省自貢市榮縣
演講嘉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胡錦光
今天的中國為什么會選擇“法治”作為核心價值觀之一?《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什么要采取眾多舉措來推進法治?我想從以下六個方面來談一談自己的理解。
傳統管理的弊端
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中國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我們在管理思維和方式上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處理問題通常還是四種方法:行政手段表現為命令,法律手段是依法作出決定,經濟手段主要是補償,強制手段是關押。四種方法從實踐來看都不是非常有效。
今天的中國社會主要存在六個問題:第一是公權力濫用,有三大表現——貪污受賄、以權謀私;大肆舉辦勞民傷財的活動;不作為,不履行法定職責。第二是核心價值觀缺失。第三是公平理念沒有充分實現。很多領域存在不公平制度,缺乏上升通道和機會公平,“拼爹”“拼關系”現象嚴重存在。第四是社會誠信體系缺乏。官員本來應該是社會誠信的表率,但很多官員臺上一套臺下一套,帶頭破壞社會誠信。第五是貧富差距。城鄉之間,城市不同階層、不同行業之間,東西部之間,貧富差距非常大。第六是個人權利沒有充分保障,尤其是對私有財產沒有安全感,人心容易處于不安全狀態。
上述問題主要是公權力濫用造成的,沒能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其根本原因就是憲法和法律沒有權威。要解決中國社會的上述問題,就必須加強法治,把法治確立為社會必須捍衛的核心價值觀。
利益多元化與法治
只要利益多元存在,矛盾就永遠高發突發,關鍵在于能否找到妥善調整多元利益的機制。我認為,只有用憲法和法律這個機制才能妥善調整多元利益關系。我們確定權利是否合法需要依法確定,利益之間的關系需要法律來確定,利益表達需要按照法律渠道,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也必須依法解決。
如何讓法律發揮上述作用?首先要保證司法獨立。四中全會《決定》有三方面措施:保證司法獨立,增強司法權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國家治理規則與法治
任何社會都必須有秩序,而秩序的形成和維持必須依賴規則。今天社會的一個很大問題就是規則不統一、不穩定。
當前,國家治理規則呈現“雙軌制”,除了憲法、法律這條規則外,還有一套規則,就是重要報告、紅頭文件、重要講話、重要批示等。兩套規則之間經常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四中全會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上致力于兩件事:第一,兩套規則并成一套規則;第二,在這一套規則里面要以憲法為核心。
為什么要以憲法為核心?有四個原因: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社會的最高規則;從政治上說,憲法是不同利益的平衡器;從效力上看,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從公民角度來看,憲法是公民的根本活動準則。只有以憲法為核心,形成統一的憲法秩序,才能實現社會核心價值觀所描述的生活。
憲法能成為核心,關鍵是要有違憲審查制度。我們怕老虎是因為老虎有牙齒,惡法怕憲法也是因為憲法有“牙齒”——違憲審查。我們目前雖然有一部憲法,在紙上有違憲審查制度,但是這個制度不具實效性,四中全會《決定》就是想給憲法裝上一副“牙齒”。
四中全會《決定》有兩個憲法實施舉措:第一是把法制宣傳日改為憲法日,第二是建立憲法宣誓制度。
核心價值觀與法治
作為社會核心價值觀之一,法治與其他核心價值觀之間有密切的關系,沒有法治,其他核心價值觀確立不起來。
為什么這么說?首先,核心價值觀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社會發展進步的產物。其次,核心價值觀不是空穴來風,具有堅實的社會基礎。核心價值觀本質上是老百姓自己的生活追求,中國共產黨不過是代表民眾將這種生活訴求表達出來而已,絕不是強加給人民。最后,核心價值觀首先在憲法里,然后由法律把憲法確認的核心價值觀具體化。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就是弘揚核心價值觀,不實施憲法和法律,核心價值觀就得不到彰顯,就無法在民眾心中生根發芽。
公權力與法治
把法治作為核心價值觀,與公權力有很大關系。法治對國家權力有三個功能:第一是賦權,保證權力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第二是保權,即維持秩序,提供必要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第三是限權,表面上是限制權力,實際上是保障權力有效運行。
公權力是把“雙刃劍”,既是保障人權的最有效力量,同時也是侵犯人權的最大禍害。公權力濫用是中國社會的主要問題,而憲法和法律沒有權威是社會的根本問題。因此,需要一個專門的《決定》來強化憲法、法律的權威,解決中國社會的根本問題。
為避免國家權力的濫用和擴張,人民選擇一些道德品質優秀的人來行使國家權力。不過,單純依靠道德自律是不行的,我們只能假設人是自私的,甚至有時候會變成魔鬼。因此,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代理人國家權力,保證同時又限制他們行使國家權力,最終達到保障人權的結果。
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反腐敗要解決三大問題,第一不能貪,第二不想貪,第三不敢貪。原來要解決的是“不敢貪”,四中全會要解決的則是“不能貪”。只有嚴格地實施憲法,按照憲法的原則和制度才能解決“不能貪”的問題。
市場經濟與法治
市場經濟對社會的沖擊不可估量,主要表現為以下兩方面,第一是對國家權力的沖擊,包括權力范圍、權力來源和權力依據;第二是對人們觀念的沖擊。作為權利經濟、平等經濟、法治經濟,市場經濟的核心是給予消費者選擇權,并培育老百姓自由平等的觀念。
一些官員經常感嘆:老百姓不好管了!為什么不好管了?今天的老百姓腦子里面裝的是自由、平等的權利,只能依法去管,必須建設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必須是有限政府、陽光政府、責任政府、誠信政府。
關于法治與核心價值觀的關系,我有三點結論:第一,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保證人民當家做主,才能更好地依法治國。第二,四中全會《決定》的關鍵是領導干部要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處理問題,這也是法治的核心。第三,四中全會《決定》把依法辦事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標,相信今后組織部門會制定一個系統的考核指標來具體考察。
(本文摘編自演講嘉賓在“核心價值觀百場講壇”第九場活動的現場演講實錄。光明網記者蔣正翔、宋雅娟整理) |